北互法院通报近五年涉网络著作权案审理情况:涉AI纠纷增多

南都N视频APP · 隐私护卫队课题组
原创2026-04-21 16:00

近年来,互联网内容产业蓬勃发展。截至2026年2月,我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已达10.91亿,网民视听产品使用率达98.4%,网络视听全行业市场规模近万亿元。互联网内容产业的网络服务由传统的接入、传输、存储向多元聚合方向发展的同时,相关著作权侵权行为也随之日渐多元、日趋隐蔽。

4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平台著作权责任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近五年来,该法院累计受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近8.4万件,审结案件近8.6万件案件涵盖网络直播、短视频推送、在线音乐播放、电子书阅读等传播形式。立足相关审理情况,法院建议平台企业提升技术应对新型法律挑战,包括加大著作权识别、过滤等核心技术研发投入,通过技术手段主动发现与处置侵权内容,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控等。

涉AI平台著作权纠纷不断增加

南都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自2021年至2025年,北京互联网法院(下称“互联网法院”)累计受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83575件,审结案件85527件。其中,受理涉在京平台企业著作权纠纷超2.4万件,占全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29.04%。案件涵盖网络直播、短视频推送、在线音乐播放、电子书阅读、新闻推送、社交网络分享、游戏制作与应用等多种传播形式。

这些案件,主要呈现出哪些特征?从涉诉产业类型来看,一方面,涉平台著作权纠纷涵盖领域广泛,覆盖新兴文化产业完整门类,基本涵盖广播电视集成播控、互联网搜索服务、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等16个行业小类。主要案件类型集中在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以涉短视频平台侵权案件为例,涉诉主体包括上游IP权利人、中游制作方、下游宣发方等。

另一方面,前述平台著作权案件中涉人工智能等新质生产力要素情形不断增多。例如,近两年来共收到涉智能网联汽车音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立案申请100余件,反映出北京在智能网联车领域具有整车制造、系统集成、终端开发等产业集聚协同优势的同时,也日益成为行业参与者通过知识产权诉讼展开激烈角逐的重要市场。

从作品传播呈现形式来看,平台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设备等单纯的硬件载体正在演变为集内容聚合、分发、交互于一体的新型平台。近年来,智能网联汽车、智能音箱、智能家居等新兴领域的车载音乐、车载视频、有声读物等纠纷多有发生,涉及多终端同步与跨屏传播,反映出AI赋能下的终端制造商正在深度介入作品的传播、呈现与交互。

从争议纠纷解决方式来看,前述纠纷中共判决结案18443件(21.55%)、调解结案17361件(20.30%)。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支持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权(如删除侵权链接等)、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以法定赔偿为主,占比超过90%。整体上,适用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比例较高、案件审理周期较短,相关审理流程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当事人迅速化解纠纷提供了便捷、高效途径。

建议平台加大技术投入及时处置侵权内容

新技术新业态背景下,涉平台著作权案件显现出一些新问题。从案件审理思路看,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构建规范、可预期的裁判规则体系,实现保护权利、激励创新与促进产业发展的有机统一,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服务性质,精准界定平台法律身份。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次利用用户上传内容时的主体身份。比如,在某音频分享平台未经授权以API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侵权音频案件中,明确平台对内容进行审核、选择、编辑(如标注“优选”)并决定其分发范围时,属于提供内容服务,应当承担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

二是结合主客观表现,厘清技术协作与分工合作侵权界限。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原则,在主观方面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以分工合作方式提供作品的共同意思联络,客观方面判断合作主体之间是否形成共同提供作品的深度关联,从而构成共同侵权的共同提供行为。着重从技术服务、流量扶持与收益分成等角度,分析多被告是否构成“分工合作、共同侵权”。

例如,在全国首例涉“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认定车载系统应用管理服务提供方设置专有账号供用户进行登录,且是相关套餐的收款方,构成涉案作品提供行为的参与方、收益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平台仅提供技术服务,不参与内容运营及共享利益的,不构成共同侵权。此外,在某公司诉某音乐平台、某车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该车企作为车机系统平台,在与音乐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当中明确限定合作方的工作范围为安装应用程序,并对合作方提供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最终认定车企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审查运营实际,综合分析注意义务边界。充分考量平台运营模式和实际状况,结合提供服务的具体类型、是否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权利作品的知名度、被诉内容的热度、对被诉内容的干预程度等因素,精准划定平台的注意义务范围。坚持“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在合格通知前提下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义务,同时灵活分析权利人发送“预警函”等个案证据事实。

在涉某热播综艺节目被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持续性预警可构成有效“预通知”,平台对用户密集上传的被诉侵权视频具有相应的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侵权行为持续扩大,平台具有过错构成侵权。

另外,在某长视频平台诉某短视频平台侵权案中,法院认定该短视频平台作为国内头部企业,在因海量切条内容传播被诉帮助侵权承担责任后,未及时遏制其他用户针对同一作品的其他侵权行为,构成再次侵权。明确“必要措施”的实质要求包括及时性和有效性,措施效果应达到平台上无明显侵权内容的程度。

立足案件特征和审理思路,互联网法院从合作机制、内部治理等方面向平台企业提出建议。包括在联合运营、频道合作等业务中,建立健全内容合作方资质审查与信用评价机制,从源头预防内容侵权风险;建立并严格执行针对重复侵权用户的警示、限权直至终止服务的阶梯式管理规则,切断侵权内容源头;加大著作权识别、过滤等核心技术研发投入,通过技术手段主动发现与处置侵权内容等。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樊文扬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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