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乐乐茶物料将《鲁迅半身像》中的烟换成奶茶被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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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6-04-23 16:51

4月23日,上海高院发文点名一起茶饮品牌联名侵犯鲁迅形象画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南都N视频记者了解到,该案正是两年前乐乐茶以“世界读书日”为契机,联合译林出版社推出饮料产品,因大量使用鲁迅手持奶茶杯的半身画像而被起诉。

经法院审理认定,乐乐茶侵害了鲁迅相关画作著作权。3月13日,乐乐茶官方发布致歉声明称,“此事暴露出我们在创作审核机制和版权意识上的严重不足,我们深感惭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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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3日世界读书日,乐乐茶联合译林出版社推出联名饮品。

乐乐茶联名擅用鲁迅画像被起诉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下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茶饮品牌联名侵犯鲁迅形象画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永远进击》《鲁迅半身像》(下称涉案权利作品)是以鲁迅形象为创作内容的美术作品,由知名画家杨之光与鸥洋夫妻二人共同创作,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社会知名度。

据案情回顾,2024年4月,运营某知名奶茶品牌(乐乐茶)的L公司推出了一款联名饮品,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文章、联名产品杯身、包装袋,以及贴纸、立牌、袖珍书、文件袋等联名周边产品中,大量使用鲁迅手持奶茶杯的半身画像,该画像仅将涉案权利作品中鲁迅手中的香烟替换为奶茶杯,并对人物朝向做镜像处理。

因杨之光已去世,其妻鸥洋作为共同作者、其女杨女士作为继承人,共同将L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鸥洋及其女杨女士认为,L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权利作品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共7项著作权权利,遂要求L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L公司辩称,其使用的鲁迅形象源自鲁迅历史照片、影视作品等素材,剔除鲁迅形象中的公有领域元素后,与涉案权利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审理认定构成侵权,判赔20万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L公司使用的鲁迅手持奶茶杯的半身画像,除了将涉案权利作品中鲁迅手中的香烟简单替换为奶茶杯,以及对人物朝向做简单左右调换外,其余内容均与涉案权利作品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关于两原告主张的著作财产权,L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商业联名及宣传活动,复制、发行带有被诉侵权作品的物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包含被诉侵权作品的宣传文章,构成对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鉴于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未形成新的作品,故不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

关于两原告主张的著作人身权,被诉侵权作品未体现涉案权利作品作者杨之光及鸥洋的姓名,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L公司将原作中鲁迅手持香烟改为奶茶杯,虽仅是局部修改,但显然违背作者的本意,构成对作品修改权的侵犯。此外,被诉侵权作品所呈现的娱乐性基调,实质性改变了涉案权利作品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构成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鉴于L公司已全面下架物料、停止侵权,最终,普陀区人民法院综合作品价值、侵权规模、影响范围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L公司赔偿鸥洋及杨女士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L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件判决后,L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南都记者注意到,3月13日,乐乐茶官方发布致歉声明称,公司过度使用杨之光与鸥洋共同创作的《永远进击》及《鲁迅半身像》作品,经法院审理认定,该行为构成对杨之光家属及鸥洋著作权相关权益的侵害,公司对此郑重道歉。

声明指出,公司在收到反馈后第一时间启动内部调查,并通知全国门店撤销相关新品宣传,停止销售并回收所有涉及相关视觉元素的包材及周边产品。“此次事件暴露出我们在创作审核机制和版权意识上的严重不足,我们深感惭愧。”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林诗妍

编辑:冯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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