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吉林省的陈女士经营着一家公司,出于对原扶余惠民村镇银行(现已更名为吉林农商银行扶余支行)的信任,把1000万元企业备用金存进银行。可她怎么也想不到,存了才一个多月,在人没到场、卡没离手、密码没泄露的情况下,竟然被银行员工仅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挂失、补卡、伪造签字,一次性把1000万元全部转走。有类似经历的还有当地的王女士,两人损失合计1800万元,如今一分钱都没要回来。面对储户的焦急求助,从基层网点到总行,反复一句“等待司法结论”,有的工作人员还说:“你就赶上这事了。”
在涉事银行看来,自家员工拿了储户的钱,那是员工个人所犯下的过错,银行既不知情,也没有指使,所以与自己毫无关联;储户的大额存款被盗,那也是储户自己的事情,谁让你这么倒霉呢。问题是,员工是银行的员工,而储户的钱也是存在了银行,作为涉事银行,于法于情于理,又怎么能摆出一副“与己无关、高高挂起”的冷漠态度呢?
从法律上讲,储户存款“凭空消失”,银行责无旁贷。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尽管在这起内盗案件中,员工是以“一己之力”完成了盗窃动作,银行也算是“一无所知”,但这种“蒙在鼓里”的状态,非但不能排除银行的责任,反而更加印证银行内控监管机制形同虚设,根本就没有尽到安全保管储户钱款的法定职责。从侵权责任的归属看,大额存款被“内鬼”大摇大摆转移,银行理应就自己的过错给予储户相应的经济赔偿。
员工盗窃储户存款,如果系职务行为,责任归于银行,这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员工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乃是取得储户信任、吸纳巨额存款的前提,如果没有这样的特殊身份,谁又乐意把钱款交由他们去办理?当出现“内盗”等问题的时候,银行理应就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仅如此,从情理上来说,储户蒙受巨额经济损失,作为银行也不宜“隔岸观火”。须知道,储户基于对银行机构的信任,才将钱款存储在银行。对于银行来说,储户信任才是最大本钱,也是立足的根本所在。发生了钱款“不翼而飞”的问题,有关储户面临工厂倒闭的风险,连工资都发不出去,银行不管不问,还想着让对方自担风险,老实说,只会让储户寒心。
据最新报道,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涉事银行方面也表示,该行正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针对客户合理诉求,将严格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依法合规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作为银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不仅要完善监管环节,杜绝“内鬼”作恶,也要懂得自己的职责所在,维护好储户利益。□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张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