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门县相关职能部门在官网公布了龙门永汉“4·3”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报告称,2026年4月3日11时43分许,龙门县永汉镇官田村社湖村小组一仓储点发生一起运输罐车一般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受伤昏迷,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报告称,经调查认定,龙门永汉“4·3”一般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因有限空间违章作业和盲目施救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池x嘉个体仓储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因用于清洗罐体作业的污水含有超量的硫化氢、甲硫醇、甲醇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范x略、郑x英进入罐内作业时中毒晕倒,陈*辉未做好安全防护盲目入罐施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调查认定,主要负责人池x嘉,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26年4月5日,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龙门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池x嘉个体贸易经营复合碳源仓储点现场管理人员陈x辉,负责事故现场清洗罐体作业现场指挥,安排作业人员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将其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池x嘉个体仓储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龙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总结了3方面的主要教训: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发生事故盲目施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认识不足;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不足。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蒋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