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近日公布,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扩大可复议事项范围,将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对学生退学处理,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等行为纳入可行政复议的范围。
这一修订细节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学籍、学位更是与个人的升学、就业息息相关。过去,学生在对开除、退学或学位相关处理决定不服时,需要经过漫长的维权路径。以大学生为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诉,再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校内申诉环节,因处理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多为学校内部人员,偏向于校内自我纠错,中立性较弱,结果也通常为维持原处分。不少中小学内部申诉机制不健全,有的甚至没有正式委员会。而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申诉结果,又因法律未明确为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案由都可能影响到复议的受理与否,最后常常只能走向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虽能维权,但时间与经济成本对普通学生而言都很高,时长动辄半年以上,另外一般仅针对处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变更范围有限。在“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中,当事人一路上诉、耗时5年,学校处分结果才被确认为违法,此时撤销开除学籍决定已无实际意义。
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在于,学校作为教育管理的主体,在外部监督机制效率较低的情况下,对相关处分掌握较高的自主权。对学生个体而言,不论处分是否得当,要么被动接受,要么选择诉讼死磕到底,二者的结果往往都将导致其接受教育、获得学位的客观结果大打折扣,对个人前途造成重大影响。
随着新规的实施,行政复议这条救济路径不再模糊。新规第九条明确,有关开除学籍、退学处理、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都属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作为政府自我纠错机制,行政复议程序便捷、无需缴费且审查全面,也就是说,新规施行后,“学校内部管理行为”“不属复议范围”等不再是复议机关驳回的理由,学生能够以更加清晰、高效、经济的方式维权。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同样能倒逼学校对重大处分决定更加审慎公正,严格遵守程序、审核证据并做到过罚相当。
应该说,如此规定并不意味着纵容学生违纪,而是在诉讼前给予学生一个更便捷的申诉途径,以确保每一个事关未来的处分都正当合理、经得起法律检验,避免在匆忙、片面的处理中对学生人生造成重大影响。
新规施行后,还需辅之以精细化管理。例如,申诉受理机关应加强教育领域专业能力,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平衡双方权益;学校与教育部门则应规范处分程序与审查标准,公正裁量,从源头上减少争议,节约行政资源。
编辑:张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