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体相关纠纷中,主体定性模糊、因果关系认定难、举证失衡是三大司法审判难题。5月21日上午,在以“如何共守智能体安全底线”为主题的“AI新治向”系列沙龙第二期上,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刘启法官提出,司法治理应坚持审慎包容原则,通过推进专业化的审理机制、构建与风险等级挂钩的差异化责任框架、完善技术性证据规则等司法应对举措,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弹性适配智能体特性,以平衡技术创新与法律治理。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刘启法官作主题分享。
智能体司法纠纷:
不正当竞争纠纷较易发生
据刘启介绍,结合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智能体相关纠纷主要涉及:
一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多表现为智能体越界操作,如违规调用设备权限,绕过技术防护,自动抓取用户数据、刷量引流、窃取流量资源等。
二是侵权类纠纷。涵盖人格权、知识产权、财产权多重权益侵害。例如,智能体调用生成模型制作虚假肖像、换脸视频,越权抓取受版权保护内容,擅自操作用户账户、处置虚拟财产等均属侵权行为。
三是数据安全纠纷,主要涉及各类智能体在信息收集、存储过程中,存在过度获取用户隐私、未履行严格保护义务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乱象。
司法审判难题:
主体定性模糊、因果关系锁定难、举证失衡
刘启坦言,智能体作为新兴技术形态,给传统司法审判带来三大核心难题。
首先是主体定性模糊。尽管相关政策文件已明确智能体是具备自主感知、记忆、决策、交互与执行能力的智能系统,是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的重要形态,但法律层面还没有明确的定位,导致责任归属划分复杂。“智能体究竟是一个工具,还是网络服务,或是一种新型的产品?不同的主体,会有不同的责任归属。”
其次是因果关系锁定困难。区别于传统AI工具,智能体具备工具调用与外部环境交互能力,且具备自主学习、迭代优化能力,运行过程中会自主调整决策逻辑与行为模式,输出结果具有较强不确定性。开发者初始设定的算法规则,在后续智能体的自主学习中发生偏差,一旦引发纠纷,难以精准界定开发者、运营方、用户等各方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最后是举证失衡问题。智能体核心算法、决策依据、运行日志、后台数据主要由开发者、运营方掌握,形成典型的算法“黑箱”。普通用户作为侵权纠纷中的原告,处于相对技术弱势,难以获取核心证据,传统“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智能体纠纷审理中有待调整完善。
司法应对路径:
优化程序、构建差异化责任框架、完善证据规则
针对上述困境,刘启立足司法实践,提出三方面具体建议,强调通过优化程序、构建差异化责任框架、完善证据规则来更好地助力智能体司法治理。
其一,需调整原有的审理方式和人员配置,搭建专业化审判机制,引入计算机技术专家、行业专家,以技术手段辅助司法裁判,解决技术逻辑认定的专业性问题。
其二,要构建与风险等级挂钩的差异化责任框架,不同的场景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划分。例如,低风险的内容生成类智能体,以合同约定为基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风险的生活类智能体,实行过错推定责任;自动驾驶、智能医疗等高风险智能体,可视为新型数字危险源,在一定条件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同时,刘启还特别提到,要按照“控制力+收益”双标准划分主体责任,开发者对算法、数据缺陷承担主要责任,深度定制并获利的平台需承担对应责任,擅自修改算法、违规操作的用户承担过错责任,多智能体协作引发的纠纷按控制力和过错比例分担,难以区分的可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其三,要完善技术性证据规则,明确智能体运营方需规范留存算法日志、运行流程记录,设定法定保存时限。案件审理中,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核心数据、日志的主体,可以推定其存在过错。同时依托区块链技术固定智能体运行行为数据,引入专业第三方技术鉴定机构,破解证据获取、认定难题。
刘启表示,面对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适用新课题,司法治理应始终坚持审慎包容的原则,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弹性解释,构建适配技术特性的规则,以更好地实现技术创新与法律治理的平衡。
“AI新治向”系列沙龙由粤港澳大湾区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发展联合实验室、南方都市报社主办,广东省网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协会支持。相关政府部门、司法、学界、企业、媒体等多方代表出席了活动,聚焦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核心要求,剖析智能体应用安全风险底层逻辑,探讨多元共治与创新实践方案。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采写:南都研究员 罗韵
摄影:南都N视频记者 袁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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