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方卓迪 俞颖 杨琳 为做好临时仲裁与司法程序的衔接配套,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首份专门针对临时仲裁财产保全的指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时仲裁财产保全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为临时仲裁司法衔接提供了明确的程序规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今年3月1日施行,临时仲裁这一国际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制度在我国正式落地。
临时仲裁是指当事人不依托常设的仲裁机构,而是依据仲裁协议自行约定仲裁规则、选定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解决争议的仲裁形式,具有程序灵活、保密性强、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等优势。
为切实提升司法保障的可预期性,推动临时仲裁制度从“纸面”高效走向“实践”,广州中院联合广州仲裁委员会开展专项调研,广泛征求境内外企业、仲裁从业者及法律专家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与需求导向,主动回应实践需要,通过出台《指引》为临时仲裁财产保全提供统一操作标准。
据悉,《指引》具有三大创新亮点,一是深度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增强制度全球兼容性。《指引》主动对标《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充分借鉴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海事仲裁保全的成熟经验,在管辖衔接、程序启动、权利救济等关键环节与国际规则对接。此举有效消除境内外当事人的制度认知差异,提升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国际公信力,为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提供了司法范例。
二是全流程标准化规范,实现“一站式”便捷办理。《指引》对临时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材料、提交渠道、立案审查、执行实施、续行保全、解除置换及权利救济等全环节作出标准化规定,形成清晰可依的操作清单。
特别是明确了仲裁庭转交、当事人持函直交、辅助机构代交三种便捷提交方式,严格压缩办理时限,一般案件5日内作出裁定并启动执行,紧急案件48小时内裁定并立即执行,实现 “一次申请、一站办理”。
三是构建多元化担保体系,全面覆盖各类市场主体需求。《指引》系统构建了层次丰富的担保体系,明确允许现金担保、物的担保、专业担保公司信用担保、保全责任保险、金融机构独立保函五种担保形式,全面覆盖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等不同市场主体的差异化需求。
针对信用资质优良的金融机构,专门规定可采用独立保函形式,大幅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同时,《指引》还对保全期限、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为临时仲裁参与各方提供清晰稳定的司法预期。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杜焕芳认为,广州中院出台的这份全国首份专门针对临时仲裁财产保全专项指引,是我国临时仲裁制度发展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司法创新。
它将立法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司法实践,对接《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构建起了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临时仲裁财产保全机制。
特别是全流程标准化规范和多元化担保体系的设计,为全国其他地区探索临时仲裁司法保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广州经验”。
随着相关配套机制的不断完善,这一创新举措将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争议解决的国际竞争力,助力广州成长为最具吸引力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之一。
下一步,广州中院将持续深化与仲裁机构的协同联动,不断完善临时仲裁司法保障配套机制,推动诉讼与仲裁深度衔接,为广州打造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高地提供坚实司法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