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商转公贷款”的受益范围,助力构建广州市房地产发展新模式,5月26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规范性文件《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2025年8月,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5〕1号),正式实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该政策实施以来,为承担商业住房贷款利息的家庭打开了降息通道,有效减轻利息负担,释放消费潜力,社会反响良好。
202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积极务实回应群众期待,充分满足百姓实际需求,启动了对原《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5〕1号)的修订工作。
《办法》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缴存人申请将其在广州市商业银行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为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机构的,既可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组合贷款。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为广州市非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机构的,可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
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75%时启动商转公贷款;当个贷率达到85%及以上时可采取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商转公贷款额度管控、预约申请等措施;当个贷率达到90%及以上时暂停。
与过往相比,本次《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含了三大亮点。
一是扩大了业务范围。扩大商业贷款银行范围。取消“原商贷银行为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的限制,允许非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的商业贷款申请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
放宽贷款类型、年限和公积金缴存时限要求。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的商转公业务,允许申请人可申请的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业贷款本息的,可以选择转为组合贷款。开户并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限要求从满“60个月”减少为“36个月”。原商业贷款放款年限从“3年以上”缩短为“2年以上”;
拓宽申请主体的所在地区范围和类型。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协同战略,将申请对象扩展至“在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或广州都市圈城市内”(具体城市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清远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且商转公贷款申请人范围,由“同时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和贷款房屋的产权人”放宽为“贷款房屋的产权人”。
二是取消了限制条件。去除“本市唯一住房”和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的限制。为支持改善型住房需求,不再要求“贷款房屋是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支持首套及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申请人“未使用过或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办商转公,不受“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取消原“贷款期限不得高于原商贷剩余期限”的限制。
三是,与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衔接一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额度从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提高至“80%”。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