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住房公积金拟扩大使用范围,支持物业费和住房装修等。
通知指出,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
广大职工最关注的提取和使用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缴纳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录(聘)用的职工从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提出反馈意见的途径和方式包括:
一、电子邮件:gjjtl@mohurd.gov.cn;
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5日。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陈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