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走就走的离职,真的不用承担后果吗?近日,东莞市黄江人社分局仲裁庭成功调解了一宗试用期员工擅自离职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庭通过释法,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了两名员工和用人单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两名员工同意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此次案件,仲裁庭对于员工违法离职的现象亮起了警灯,明确员工未经法定程序离职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悉,两名劳动者通过招聘入职黄江某企业,尚在试用期内。然而,两人仅工作三天,便在未提前告知、未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突然失联离职。
由于两人所在岗位均为一线关键岗位,突然空缺直接打乱企业正常工作节奏,造成工作进度延误。为填补岗位缺口、恢复生产,企业不得不紧急联系招聘平台重新招人,额外产生了招聘、应急调配等直接经济损失。
仲裁庭受理该案后,结合企业提交的费用单据、考勤记录等完整证据,组织双方调解。该两名员工最终认识到:试用期并非“自由期”,擅自“闪辞”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并给企业造成了实际损失。
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每名员工向公司支付直接经济损失赔偿560元;2.公司向每名员工支付在职期间工资560元;3.双方各自支付的款项互相抵消,互不追究责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终结。
人社部门提醒,劳动者辞职虽是权利,但不能任性。劳动者离职需遵守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满后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岗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闪辞不仅会留下不良职场信誉记录,更可能面临法律追责,得不偿失。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遇到员工违规辞职,切勿采取扣薪、刁难等不当方式,应做好留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沟通凭证;固定经济损失证据(费用凭证);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劳资双方均应恪守契约精神,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共同构建规范、有序、守信的职场环境。
来源:写意黄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