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陈虹伶 王美玲 6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案例内容涵盖协助境外仲裁机构行为保全、“或裁或审”条款的审查标准、隐瞒证据撤裁规则的适用、一人公司注销后仲裁条款的拘束力等热点难点问题,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不断提升仲裁司法审查与协助仲裁机制的效能,为仲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此次共发布10个案例,案件类型集中于申请仲裁保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等。
在某公司申请仲裁行为保全案中,内地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两地安排》)协助香港仲裁机构作出首例商事仲裁行为保全,实现了《两地安排》的实践落地,全方位保障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在某置业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法院厘清“或裁或审”条款的审查标准,明确当事人有权针对合同项下的不同争议约定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石某公司与联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法院合理认定破产程序中债权抵销争议的主管范围,保护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权利,有效维护了破产清算秩序。
近年来,广东法院持续深化仲裁司法审查领域改革创新,全力支持仲裁事业发展,通过规范审查流程标准、建设裁审对接平台、完善保全与执行衔接机制、依法支持境外仲裁等举措,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打造程序更便利、规则更开放、解纷更高效的跨境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2025年,全省法院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4081件,同比增长36.9%,审结仲裁保全案件约1.1万件,对仲裁裁决的支持率约97.4%。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某公司(住所地加拿大魁北克省)与莱某公司的合同纠纷仲裁案,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通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内地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莱某公司办理公司解散、清算相关手续及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遂将受理函、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转递内地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若允许莱某公司办理公司解散、清算及注销登记手续,可能影响仲裁程序正常推进,且莱某公司可能通过清算、注销程序转移、隐匿未被保全的财产,致使某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某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两地安排》)第一条、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遂裁定禁止莱某公司办理公司解散、清算的相关手续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机关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保全措施的效力维持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本案仲裁裁决作出之日止。
本案系《两地安排》实施以来,内地法院协助香港仲裁机构作出的首例商事仲裁行为保全,实现了《两地安排》的全面实践落地,形成全方位保障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组合拳”,表明了内地法院积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司法态度。
某建设公司与某教育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某科技公司系某教育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某教育公司注销,某建设公司起诉请求某科技公司就某教育公司案涉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科技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作为某教育公司注销时的唯一股东应受《装修工程总承包合同》所载仲裁条款约束,本案应由某仲裁委员会主管。
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某科技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建设公司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与案涉《装修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争议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在某科技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本案纠纷若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则明显突破了仲裁协议中关于纠纷解决约定的范围,故应认定案涉仲裁协议对某科技公司等主体不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主管权。
本案通过区分“原合同履行争议”与“公司注销后股东责任争议”,明确了公司订立的仲裁条款不当然约束注销后公司唯一股东的裁判规则,既维护了仲裁制度的合意基础,也保障了债权人在公司注销后依法追究股东责任的诉权,为同类案件的主管权审查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