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新规征求意见,从管资金转向管导向,AI算法纳入管理

南都N视频APP · 政商数据
原创2026-06-25 21:08

微短剧的监管政策进一步明晰。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比之前多是“通知”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这次的《管理办法》升级为部门规章级别,标志着微短剧行业正式进入“规章治理”阶段。

《管理办法》同时对微短剧进行了三级划分,强化了“题材”属性。更值得关注的亮点是,“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等行业发展的前沿热点也被写进了《管理办法》中。总体上来看,监管部门对于微短剧的监管和治理已经搭建了一套类似影视剧行业的管理流程,微短剧不再是游离在主流之外的内容形式,正式进入精细化、合规化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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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升级监管

近两年,微短剧的监管力度在逐渐加强但同时也在根据行业的发展现状进行调整。今年六月初,国家广电总局部署开展微短剧有害低俗内容和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去年2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再早阶段,广电总局开展过多次网络微短剧专项整治工作,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暨南大学文化产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郑焕钊告诉南都记者,从2024年的备案工作提示到2025年的分类分层审核通知,再到此次出台的《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监管路径呈现清晰的递进脉络。这并非简单的“升级”,而是监管体系的制度化完善。《管理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将此前实践经验上升为系统性制度安排。这标志着微短剧监管正式迈入法制化、常态化新阶段,为行业提供了清晰稳定的发展预期与长效制度保障。


三级分类从“管资金”到“管导向”

据悉,《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微短剧的三级分类: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大或者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的微短剧。二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三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

南都N视频记者曾报道过,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过的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中提到,对微短剧落实“分类分层审核”制度,而当时的划分多是以投资额度为标准的:符合特殊题材、总投资额度达到100万元及以上、长短视频平台招商主推或在各终端首页首屏推荐播出、自愿按重点微短剧申报等条件之一的“重点微短剧”;总投资额度在3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且非重点推荐的“普通微短剧”均应报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备案和成片审查,“重点微短剧”的规划备案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备案公示管理。总投资额度不足30万元且非重点推荐的“其他微短剧”,由播出或为其引流、推送的网络视听平台履行内容管理的职责,负责内容审核把关与版权核定,定期将审核剧目信息报属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

对比起来,这次的《管理办法》没有标明具体的投资额度,只是用“较大”“相对不大”“较低”来进行投资额度的区分,但在一类微短剧的定义中,明确提及了特殊题材具体是指哪些内容,比去年2月通知中提到的“特殊题材”更明确了。

郑焕钊认为,分类标准的变化体现了监管思路的深化与完善,从以制作投资规模为主导,转向投资制作规模与题材内容管理并重。“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与国家意识形态、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相关。仅以投资额度作为分类依据,难以精准识别和管控此类题材的内容风险”,他表示,将题材因素纳入法定分类标准,其实是实现了从“管资金”到“管导向”的制度化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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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微短剧备案后更改人设剧情需重新报批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最高级别的一类微短剧,其备案要求也更加严格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提到: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一类微短剧主要人物定位、故事整体走向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变更剧名、制作机构的,应当报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这意味着,如果实际拍摄内容和备案的内容不一致,或是剧方突然变更部分人设或剧情,这都需要重新“报批”,这直接杜绝了行业早前野蛮生长时期有些剧方先设法通过备案,然后再改剧本的“钻空子”行为。

微短剧的播出资质一直是行业监管的重点。这次《管理办法》规定,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同时强调,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批准文件,以及未经过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不得播出和参加评奖评优。


“人工智能”“算法”纳入管理范围,警惕过度沉迷

这次《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将“人工智能”和“算法”纳入了管理范围,积极回应了行业前沿热点。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第三十七条规定,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优先推荐优质微短剧,不得使用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

郑焕钊告诉南都记者,将“人工智能”和“算法”写入《管理办法》,反映了监管部门对技术赋能与风险防范的双重考量。“第三十四条旨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内容生态的透明性,防止AI生成内容在缺乏标识的情况下混淆视听、误导受众。2026年上线的AI微短剧已达20万部,行业扩容速度远超预期,此举也为AI技术在微短剧创作中的有序应用划定了基本规范。”总体上来看,这两项规定的出台,说明监管部门既认识到AI技术能有效降低制作成本、激发创作活力,也警惕算法推荐可能带来的沉迷和过度消费风险。

另外,郑焕钊指出,《管理办法》在第六条鼓励新技术应用创新的同时,通过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构建了“鼓励创新+规范应用”的双轨制框架。这将引导微短剧行业在借助AI和算法提升生产效率的同时,坚守内容品质与用户权益底线,推动技术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徐冰倩

编辑:田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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