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拟修订,禁止强制用户使用AI服务

南都N视频APP ·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原创2026-07-03 21:11

据“网信中国”网信公众号消息,7月3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立足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实践,针对互联网治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增设平台信息服务、智能信息服务专节,针对不同业态、规模的互联网平台主体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压实各方治理责任,推动AI等新技术新业态的安全和发展,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生态,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推行分类分级管理

精细划定平台责任

《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6章94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原则要求和管理机制、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要求、强化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管理规定、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促进智能信息服务安全和发展、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和监管措施“工具箱”。

其中,立足多元化、复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场景,《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设“平台信息服务”专节,对不同业态服务、不同规模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精细划定合规义务,构建覆盖内容生产、账号运营、网络直播、算法推送、应用分发等的场景治理机制。

针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增设专门条款,进一步明确其义务,如制定并公开专门的平台规则,及时处理含违法和不良信息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等。要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和不良信息。

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水军、网络暴力、虚假网络营销、直播乱象、网络谣言、自媒体乱象等问题,《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禁止操纵、利用多个账号批量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禁止以误导、欺骗、捆绑等方式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要求平台加强网络暴力识别监测,发现存在网络暴力风险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为用户提供快捷取证等功能,加强对评论、弹幕等互联网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建立健全辟谣机制;规范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机构(即MCN机构)签约账号及其发布信息的管理等。

增设智能信息服务专节

促进AI安全和发展

为促进智能信息服务安全和发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设“智能信息服务”专节,对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情形进行专门规范。

要求智能信息服务提供者公示公开其相关技术的基本原理、目的意义、主要运行机制、训练数据来源等信息,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

加强生成合成标识管理。规定依法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标识,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规范算法推荐技术应用。规定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并向用户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等功能,不得强制用户使用智能信息服务;明确要求服务提供者制定具有积极价值引导功能的流量规则和算法标准,进行备案并公示相关信息;规范流量分发、流量扶持等行为,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不得利用算法实施扰乱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等。

《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加强与平台信息服务直接相关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要求在劳动者招聘、调度、考核等环节,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获取劳动者相关数据,确保订单分配、报酬支付、工作时间等算法透明、公平、合理,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

对于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智能信息服务提供者,《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其应当开展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对于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调用智能终端系统权限提供智能信息服务的,明确电信、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对其与智能终端的适配性进行测试。同时,对提供智能体服务、从事智能体分发服务的智能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要求,强化人工智能较大安全风险应对等。

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院长、党委书记王江认为,《办法》修订专门将人工智能应用、算法推送、智能体分发等新型智能信息服务业态纳入监管范畴,完善备案、测试、内容标识等刚性义务,精准防范深度伪造信息、算法茧房、诱导成瘾等新型风险。以清晰的法规边界划定技术应用红线,依托前瞻性制度设计预留产业发展空间,推动智能信息服务沿着法治化轨道健康发展。

推动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夯实互联网管理制度基础

国家网信办在《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中表示,《办法》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重要基础性立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对依法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促进互联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体制机制、方式手段、作用对象等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办法》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修订《办法》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实践,针对互联网治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制度设计,衔接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制度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坚持协同共治。明确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相关从业人员等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中的协同治理要求。四是坚持守正创新。对现行《办法》仍具有充分适应性的制度,予以坚持完善;对部分实践基础发生明显变化的制度,紧跟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对相关条款予以修改、补充或者删减。

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王志勤看来,本次修订立足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法规制度、压实各方治理责任、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对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营造清朗网络生态、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采写:南都研究员 唐静怡

南都N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 020-8700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