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就《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据了解,本次修法因应机构改革和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后的新形势、新要求,重点围绕如何界定市、区规划土地执法主体以及厘清街道办事处履职边界等问题作了规定,完善规划土地监察体制机制。
机构改革后,原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均已被撤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原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为市、区层级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按照行政区域实施管理和行政执法,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为街道层级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按照辖区实施管理并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属于上下层级,三者关系紧密。
然而,2024年,深圳开展机构改革,撤销了市、区两级专门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近年来,随着街道综合执法改革的推进和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建立,街道办事处在规划土地监察领域的定位及职责也已发生重大变化。
目前情况是,原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均已被撤销,市、区两级职能分别转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承接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换言之,新的制度体系下,市、区执法部门既不属于同一部门系统,也无隶属关系;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与街道办事处分别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事权且行政执法事项没有交集,两者互不隶属。同时,街道办事处在规划土地监察领域既承担执法部门角色,又承担属地管理角色。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正草案)》重点围绕如何界定市、区规划土地执法主体以及厘清街道办事处履职边界等问题作了规定。此外,对改革后衍生的管辖争议处理、回避等问题以及一些急用先行的条款也作了相应调整。
因应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厘清街道办相关职责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正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调整规划土地监察执法机构,规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区人民政府承担规划土地监察职责的部门是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职责开展本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此外,明确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涉及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另一项重要修改是厘清街道办事处职责,明确街道办事处依照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要求,负责本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处理、日常巡查等工作,及时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向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报告。街道办事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接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可以比照适用条例关于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规定。
值得关注的还有,本次条例修改对案件管辖争议的解决方案作了细化与完善,明确同一行政区域内,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街道办事处发生案件管辖权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则由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王睦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