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内外》栏目7月20日披露,2024年2月4日清晨,长安镇霄边社区一出租屋突发火灾,尽管过火面积只有约一平方米,但却造成女租客严重烧伤,构成两处六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而让人想不到的是,火灾事故的“肇事者”竟然是一部手机。
据了解,案涉手机是陈小姐在2021年8月从某电商平台购买的。事发当晚,她和往常一样躺在床上一边给手机充电一边刷视频,后来不知不觉就睡着了,直到火灾发生后被烧得痛醒,才忍痛从出租屋里逃了出来。
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案涉手机、充电器残骸鉴定后认为,案涉手机锂电池具有热失控痕迹特征。而据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陈小姐双手手部、躯干及四肢烧伤均构成六级伤残,面部烧伤为九级伤残。仅首期治疗就已经花费30多万元,后续还需做进一步治疗以及大量康复训练。
陈小姐认为,手机电池热失控起火是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而出租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缺失,出租方安全管理不善,也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于是,陈小姐一纸诉状将手机销售商家、出租屋房东及二手房东一并告上法庭,诉请三被告支付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8万余元。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各项赔偿金额核定为1057518.91元,一审认定原告陈小姐自负40%的责任,手机销售商王某承担60%责任,向陈小姐支付各项损失合计634511.35元,对于此项判决所列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则由二手房东刘某在1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下达后,手机销售商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上诉人手机销售商王某认为,一审法院未将手机生产商追加为本案必要诉讼参与人,影响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改判自己无责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上诉人王某还认为,一审过程中,陈小姐仅提供了网购订单记录,无法证明案涉手机及其电池就是上诉人售出的原装产品,请求二审法院对案涉手机及电池、电池热失控原因,案涉起火房屋电路管线是否安全合格等进行再次鉴定。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未追加手机生产厂商参与本案诉讼并不存在程序问题,并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依法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粤欣表示,民法典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受损害方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方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产品的销售方承担责任。陈小姐在该案中明确要求手机销售方承担责任,所以上诉人申请追加手机生产方参与本案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手机销售方在承担本案责任之后,如果认为事故损害确实是手机生产方造成的,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对于案涉手机电池热失控的原因,公安机关已经委托相关鉴定部门作出了结论,二审时法院也发函向鉴定机构进行了询问,明确排除了电池热失控是外部因素所致。而且,销售方当初也没有保存案涉手机原始的进货、销售记录,也就是说,销售方不能证明案涉手机销售给消费者时的具体状态,所以即使再次鉴定,也无法证明消费者曾对案涉手机电池进行了更换,故法院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没有准许。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黄嘉丰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内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