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飞单”现象,正成为银行内控管理的薄弱环节。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更新了最近一起银行员工私售第三方理财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判决书。该案一审宣判后,二审判决出现反转——撤销银行对投资者的全部赔偿责任,由此引来关注。
天津银行“飞单”案:
银行从赔10%到一分不赔
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涉案银行为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案涉产品发行方为海银财富。2023年,客户吴某在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理财经理叶某的推荐下,购买了170万元的“飞单”产品——海银财富发行的非银行理财产品。海银财富“爆雷”后,吴某净亏损超过166万元,随后把叶某和天津银行一起告上了法庭。
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定,支行存在管理过错,判令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承担投资者实际损失10%的赔偿责任,同时违规销售飞单的理财经理叶某也要承担15%损失赔偿。但是,二审法院直接撤销银行全部赔付责任。具体来看,维持一审叶某赔偿15%损失(249341.10元)、驳回利息等其余诉求的内容;撤销一审要求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赔偿10%损失(166227.40元)的第二项判决。
据记者观察,从赔10%到一分不赔,二审法院的逻辑也比较清晰,即银行的管理过错和吴某的损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据查明事实,吴某系某银行长期的理财客户,其委托某银行理财长达十余年,期间购买某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代销产品)数百款,对购买某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代销产品)的渠道和流程应当十分清楚。但在购买本案产品时其经历了下载“掌某”APP、注册、在“掌某”APP线上签约、柜台转账等诸多不同于以往的操作步骤。作为熟悉某银行理财产品购买流程的投资者,吴某理应注意到该类产品与某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代销产品)的区别并关注相关投资风险。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应当知晓案涉产品并非某银行自营或代销产品。基于此,即便某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存在“监管过错”,难言该行为与吴某因购买案涉理财产品遭受财产损失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飞单案”二审改判之后,尽管天津银行在法律层面胜诉,但员工行为管控依然存在合规漏洞。2026年5月29日,天津银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员工管理不到位及员工从事违法活动、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被天津金融监管局罚款90万元。朱洪海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2年;辛云华、王晓昕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警告。今年 7 月,天津银行成都分行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被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罚款379.84 万元。
作为港股上市的地方城商行,天津银行的前身创建于1986年,1996年在城市信用社及联社基础上组建为“天津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更名为“天津市商业银行”,2007年更名为“天津银行”并开始实施跨区域经营。至2024年末,注册资本60.71亿元。
根据财报数据,2025年天津银行实现总营收169.55亿元,同比增长1.47%;归母净利润38.66亿元,同比增长1.7%。今年一季度营收42.88亿元,增长1.69%。至一季度末,天津银行总资产9880.69亿元,逼近万亿规模。资产质量方面,2025年,天津银行个人贷款不良率从上年末的2.84%上升至4.64%,创下近五年历史新高。37.1亿元的个贷不良余额已占到全行不良总量的44.8%。
私售第三方理财案件频现,
折射银行内部管理漏洞
实际上,不只是天津银行,近年来银行员工“飞单”案件并不鲜见。所谓“飞单”,是指金融机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和客户信任,私下向客户推荐非所属机构发行或代理的其他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的行为,对应的理财产品往往由非正规金融机构发行,产品资质缺乏保障,容易导致投资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包括北京、广西、福建等多地金融监管部门曾公开就“飞单”问题发布提示。
记者也注意到,从近年来法院的判决共性看,即使员工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只要银行在员工管理和内控上存在疏漏,一般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早在2022年,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西站支行一员工向11名银行客户售卖非银行代销的“中投万通”基金,“飞单”金额达9000万元。不久前,该员工一审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4年。从已公开的一份生效判决中,民生银行承担20%赔偿责任。
去年6月,上海金融法院也公布了一起银行员工违规销售非该行代销的私募基金典型案例,终审判令上海银行某支行赔偿客户刘某39万余元。
由于轻信理财经理的宣传,“70后”投资者孙某在某银行营业厅买到的“理财产品”因卷入非吸案件血本无归。历经十年,近期法院终审裁决:银行和理财经理都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投资者需自担70%损失。据悉,涉案银行总部在深圳。
今年5月开始,重庆合川区多位市民向重庆金融监管局递交材料,反映农业银行重庆合川支行在职员工涉嫌以“银行冲贷业务”为名,长期以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涉案金额逾5000万元。7月9日,重庆公安部门受理报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也启动核查程序。
有业内指出,如今的“飞单”行为已从个人偶发演变为有预谋、组织化的产业链。从本次天津银行案件的二审判决逻辑看,尽管银行存在内部管理疏漏,但投资者因自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自担大部分损失,是主流司法判决趋势。
法律界人士也给出风险防范提醒,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可通过“中国理财网”查验产品编码,核对资金是否转入银行托管账户,并拒绝在非正规销售专区、无“双录”(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卢亮 研究员 袁泽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