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中山翠亨新区东汇路32号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25K-A舱(H2533船)“11·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该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致1人因缺氧导致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报告建议对建设单位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盐城市和禾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作业时因缺氧导致呼吸功能衰竭,现场确认死亡
2025年11月17日14点13分左右,中山市翠亨新区东汇路32号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25K-A舱(H2533船)2号液化石油气舱正在施工。该舱为封闭有限空间,长35.1米、宽12.84米、高12.84米。
当时,盐城市和禾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焊工孙某甲独自在舱底积液池内进行氩弧焊作业。远处作业的满某某发现孙某甲长时间不动,疑似晕倒,随即电话让工人易某某下舱查看。易某某到达后发现孙某甲身体没有反应,就到舱顶向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的陈某某报告。
随后,陈某某及焊工孙某乙等人下到舱底,发现孙某甲脸色、嘴唇呈紫黑色。14时40分许,孙某甲被抬出舱外,经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死亡,未送医院。报告显示,死亡原因为缺氧导致呼吸功能衰竭。
报告内容显示,当天的监测记录各项数据正常,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按照有限空间要求对舱内作业实施管理。作业前、作业过程中使用机械强制通风,并进行氧浓度和有害气体监测。
报告指出,事故发生时氩气作为保护介质不间断吹出,由于氩气密度比空气大,且作业位置积液池四周有钢板阻挡,虽然舱内有整体的机械通风,但因没有通风管直接到达施工的积液池,导致该积液池作业时出现氩气沉积集聚的局部缺氧小环境。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均面临行政处罚
报告指出,事故直接原因系孙某甲缺乏安全意识,在积液池中进行氩弧焊时,未对积液池进行有效通风,导致氩气大量沉积在积液池,形成了一个缺氧的工作环境导致事故发生。
报告内容显示,建设单位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禾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签订《25K-A舱(H2533船)项目管系和铁舾件安装合同》,同时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
经调查认定,盐城市和禾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事故责任单位。盐城市和禾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报告建议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对盐城市和禾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作为舱体的作业整体管理协调负责方,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虽对该舱的作业依照有限空间要求进行统一管理,但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未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报告建议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对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整合:南都N视频记者 黄敬奎
来源:中山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