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个人,公司也可主张被网暴;“大V”参与网暴恐被封号,且无法“换号重生”;学校、MCN机构也要担起网暴防治职责;网络平台不履行主体责任,导致特别严重的网暴后果,最高将面临一千万元罚款……
这是7月29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规定,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日期为8月28日。近年来,网络暴力引发的悲剧频频上演,严重影响公众上网安全感。为回应社会关切,守护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一部专门防治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即将应时而生。
此次专项立法主要回应了哪些现实痛点?立足这部法律,我国反网络暴力治理后续的发力重点是什么?对此,南都·隐私护卫队采访了多位专家,逐一盘点分析。
近年来,网络暴力这把“利刃”溅出的鲜血一次次染红互联网舆论场,令人触目惊心。作为我国反网络暴力领域效力层级最高的专门性法律,《反网暴法》即将出台有怎样的背景和意义?
南都·隐私护卫队了解到,随着网络暴力成为社会反响强烈的网络乱象之一,制定反网络暴力高位阶立法已连续多年成为全国两会建议提案聚焦的重要议题。同时,虽然当前已通过制定修订相关部门规章和司法文件初步建立起反网络暴力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但相关立法还比较分散,亟须完善网络暴力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等顶层设计。
如今,网络暴力治理进入新阶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作出系统部署,把“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预备审议项目中明确了“治理网络暴力和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立法项目”,进一步将《反网暴法》出台提上日程。
从整体思路来看,《反网暴法》共七章60条,按照参与网络暴力治理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义务设计章节结构,主要包括平台治理、政府治理、社会共治、司法保护,旨在从预防、制止和惩治层面形成网络暴力治理“组合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认为,当下推进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是顺应数字时代发展、深化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面对现阶段网暴隐蔽化、产业化及维权难等痛点,专项立法精准填补了制度空白,直击群众急难愁盼。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王志勤则在文章中提到,《反网暴法》以高位阶专门立法固化网络综合治理成熟经验,构建多方协同的长效治理体系,彰显了我国在网络空间法治文明建设的新进步。
在开展治理工作之前,首先要解答一个问题:什么是“网络暴力”?
《反网暴法》拟定义,通过网络对个人、组织集中或者持续实施的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包括集中发布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挑动对立、威逼胁迫、歧视偏见等内容的信息;违法集中发布他人个人信息;持续进行网络恐吓、网络骚扰等。
支振锋表示,这体现了《反网暴法》界定方式的精准性。不仅明确网暴所侵害的合法权益具体种类,还以“集中或者持续”界定行为边界,将偶发冲突与零星争议剥离,避免将正常的观点碰撞或批评建议上升为网暴处理。此外,通过细化手段内容并区分行为类型,详列侮辱、造谣、煽动仇恨等具体行为手段,将内容侵权、隐私侵害与恐吓骚扰分类定性。
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源指出,与此前相关部门规章和司法文件相比,《反网暴法》将网暴保护对象从个人扩展到了组织,即网络暴力不再限于对个人实施,还包括企业、单位等——这与保护企业名誉权,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相关。同时,网络暴力实施方式从有针对性的集中发布扩展到“持续实施”。
“集中或者持续实施”标准是什么?王源认为可参考刑法中的定义,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此外,法律提出“持续实施”即可构成网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实践中网暴行为和受害结果间难以建立因果关系的司法难题,“只要有持续实施的行为,即可推定遭受网络暴力,并不需要明确的损害证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司法学研究所所长印波强调,“集中”和“持续”是选择关系,符合其一即可能构成网络暴力。在后续落地规则中,应将参与账号数量、发布频率、持续时间、信息同质性以及受害人承受的实际压力一同考虑作为二者的判断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违法集中发布他人个人信息”可能构成网络暴力。在王源看来,这是针对“开盒挂人”这一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的回应。
南都·隐私护卫队观察到,很多“开盒挂人”的数据来源是海外社工库。《反网暴法》拟在适用范围方面明确,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网络暴力活动,可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这是否意味着,来自海外的网暴侵权行为也可被追责?
印波告诉南都·隐私护卫队,该条款确立了域外适用依据,若施暴者身处境外、使用境外服务器或者匿名账号实施网络暴力,首先增加的是调查取证难度,并不会消除我国的管辖依据。针对跨境网暴侵权,真正难以单独解决的是行为人身份查明、境外数据调取、法律文书送达和财产执行等问题。
在他看来,规定中“针对境内实施”这一条件有待细化,较为稳妥的做法是要求案件与我国具有实质联系,并列明受害人经常居所、信息传播对象、主要损害结果、平台服务市场等判断因素,从而避免域外适用范围过宽或者过窄。
网络暴力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反网暴法》坚持协同共治。作为此类行为发生和演化的重要载体,《反网暴法》拟将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作为网络暴力源头治理的关键抓手,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
南都·隐私护卫队梳理12条涉及平台治理的条款后发现,预防阶段平台需搭建网络暴力监测识别机制,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要求,规范算法推荐机制,建立用户账号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在处置阶段,平台应及时对网络暴力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及其营利权限、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如果发现网络水军在人工智能技术加持下实施网暴,及时处置并开展信息溯源,向有关部门报告。
此外,在强化权益保障方面,平台应在显著位置为用户提供一键防护、快捷取证等功能,为用户依法维权提供便利。对于涉网络暴力账号,采取降低信用等级、列入黑名单、限制或者暂停服务、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这意味着,一旦被平台查处,网暴实施者或无法通过换号注册“重生”。
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用户具有显著影响的“超级平台”,则负有更高责任义务。《反网暴法》拟要求此类平台建立健全网络暴力快速响应机制,定期开展网络暴力风险评估,发布网络暴力治理年度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在政府治理层面,《反网暴法》拟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公安、教育、电信、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建立网络暴力治理机制,强化行政监管效能。
个人信息泄露往往是网络暴力发展的催化剂。南都·隐私护卫队注意到,不少网暴事件中,施暴者正是利用这些信息对受害者进行精准骚扰和现实侵害。《反网暴法》拟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指导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可能被利用实施网络暴力的社交、医疗、地理位置等涉及的个人信息实施重点保护。
印波解释,社交、医疗、地理位置等信息有一个共同特点:单条信息看似零散,经过汇集和比对后,可以迅速识别一个人的身份、关系网络、身体状况和行动轨迹。攻击者掌握姓名、住址、单位、亲属关系和日常活动规律后,线上辱骂很容易升级为电话轰炸、恶意投诉、跟踪围堵甚至人身侵害。
他指出,该规定的意义在于把反网络暴力的介入点提前到个人信息被利用之前。传统处置多集中于删除侮辱、诽谤内容,个人信息一旦扩散,后续删除很难消除截图、转载和线下骚扰。重点保护要求平台在信息展示、查询、下载、接口调用等环节增加防护,将从源头降低个人信息被批量抓取和传播的可能。
“公安机关办理网络暴力犯罪案件的,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印波直言这一要求意义重大,此举可将责任追溯从最终发布者延伸至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等环节,有助于切断网络暴力背后的信息供应链。
为实现社会共治,《反网暴法》还将学校、家庭、行业组织、“网络大V”、MCN机构等纷纷纳入网络暴力防治体系中。法律拟要求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加强反网络暴力宣传教育,将反网络暴力纳入课程体系;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遭受或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并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网络大V”往往发挥着意见领袖和舆论枢纽的作用。根据规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利用自身影响力实施或者组织、煽动实施网络暴力活动;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群组信息内容等的管理,依法依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防范和制止网络暴力活动。
受害者维权难一直是反网络暴力工作的痛点。《反网暴法》拟从司法保护层面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筑法治防线,为受害者提供更多便利。
由于网络暴力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从起诉到法院判决的较长时间里,受害者可能面临巨大压力。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核心作用,在于以司法强制力快速阻断网络暴力侵害行为,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先发制人”式保护。
今年4月,安徽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李某通过抖音账号连续发布多条含张某个人信息视频,并将视频转发至400多人的微信群。被判决公开赔礼道歉后,李某在上诉期间仍未收敛,张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李某立即停止发布涉及其本人的视频。
《反网暴法》拟对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适用作出具体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网络暴力活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实际经营地、侵权行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故无法申请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学校、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等可以代为申请。
印波指出,把“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作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成立条件之一,可能削弱禁令的紧急救济功能。
对此,他建议通过区分禁令对象进行差异化处理。申请禁止行为人继续发布、骚扰、威胁或者披露个人信息的,不应以平台失灵为条件;申请法院命令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可以考察申请人是否通知平台以及平台是否及时处理。涉及人身危险、敏感个人信息扩散或者传播速度极快的,可以设置紧急例外,允许直接向法院申请。
印波还建议,明确平台投诉与禁令申请可以并行。法院审查重点应放在侵害发生的可能性、损害是否难以弥补、禁令措施是否明确且适度,而不应把程序是否先后完成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为畅通程序衔接与取证支持渠道,《反网暴法》提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符合自诉条件的案件,应依法告知受害人自诉权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受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协助配合。
在违法惩戒方面,《反网暴法》还创设网络暴力告诫书制度。公安机关可以对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出具网络暴力告诫书,其中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网络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网络暴力及法律后果等内容。网络暴力活动涉嫌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值得关注的是,《反网暴法》拟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条件是“致使网络暴力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依法提起。
在王源看来,“损害国家利益”这一条件有待考量。她解释,公益诉讼机制的主要作用在于,当受害者力量弱小、可利用资源有限时,由国家代替受害者从社会公益角度对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此番针对网络暴力的立法应当以保护具体的个人和组织利益为主要目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表示,引入公益诉讼机制具有现实必要性。他举例,我国《民法典》中关于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表明,人格权益并非始终属于纯粹私益。当特定人格利益同时承载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公共价值时,可以通过公益诉讼予以保护。《英雄烈士保护法》也建立了近亲属诉讼与检察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因此,《反网暴法》这一规定可以看作对既有公益保护制度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
他还指出,该条款设置了两方面条件,公益诉讼主要针对影响范围广、危害后果严重的特定案件,并非将一般人格权纠纷都纳入公益诉讼。
王源认为,“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能指网信部门本身或其指定的公益组织,例如消费者协会、互联网协会、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等。
如果网络平台、“网络大V”等违反相关规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反网暴法》拟作出明确规制。
对平台而言,违反相关规定或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最高可被处以二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后果的,最高可被处一千万元以下罚款,还可被并处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与2024年实施的部门规章《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相比,《反网暴法》处罚上限明显提高。
印波指出,此处“特别严重影响”和“特别严重后果”应当分别理解。前者侧重于传播和社会层面的波及程度,比如引发广泛恐慌、群体对立或者严重干扰企业和公共机构正常运行等;后者侧重于已经发生的具体损害,比如造成严重人身伤害、重度精神障碍、重大财产损失等。
要把握二者的具体标准,可以从多方面考虑——一是危害结果,包括传播规模、持续时间、受害人数、是否造成现实人身和财产损害;二是义务违反程度指监测预警机制是否缺失,接到通知后是否迟延处理等。三是平台的放大作用,包括算法推荐、热搜榜单、商业推广是否显著扩大了传播;四是事后态度,包括是否主动纠正、协助取证,以及是否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继续违法。
“对于自伤、自杀、严重精神损害等后果,还应谨慎判断因果关系。”印波特别提到,网络舆论、个体身心状况和其他生活因素可能共同作用,不能仅凭时间先后就把全部后果归于平台。行政处罚中的因果判断可以考察平台失职是否显著增加了危害发生或者扩大的风险。
另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清理订阅账号、责令限制功能、暂停或者限制营利权限、暂停相关服务、关闭账号或者禁止重新注册,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网络暴力施害者或“帮凶”,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网络暴力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樊文扬
编辑: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