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发布一则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指向了今年“1号”罚单的当事人余韩。
据悉,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决定对余韩没收违法所得510892270.94元,并处以510892270.94元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余韩至今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罚没款。
证监会依法向其公告送达罚没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此前,证监会开出了2026年的“1号”罚单,对自然人余韩操纵“博士眼镜”的行为作出处罚,罚没金额合计超过10亿元,并同时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
经查明,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余韩控制使用“陈某某”等67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博士眼镜”。
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余韩操纵“博士眼镜”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二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有212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博士眼镜”,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12个交易日,最高达到25.32%。经测算,余韩操纵“博士眼镜”违法所得为510892270.94元。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吴鸿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