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受风雨天气影响,部分演出、赛事及大型活动被迫延期或取消,不少外地观众因航班、高铁停运无法到场。退票诉求随之激增,而“退票难”正是长期以来线下演出票务投诉的主要焦点。7月底通过的《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设置条款,力图对此作出针对性治理。
长期以来,演出票务市场存在一种傲慢的逻辑,即认定票品具有时效性,一旦售出,若因消费者个人原因无法观看,主办方、经营者的损失不可挽回,因此设立了严苛的“不退不换”门槛,即便允许退票,手续费标准也参差不齐。
这种做法,虽保障了主办方、经营者的票房利益,却严重忽视了消费者作为平等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无法观演的原因复杂多样,既有天气突变、身体不适等不可控因素,也有行程冲突等个人原因。剥夺消费者的退出机制,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助长了票务市场的投机与乱象。
《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积极意义在于,其以地方立法的刚性,终结了商家单方制定“霸王条款”的现状。条例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不得加价销售和虚假宣传,并在售票时以显著方式告知退票相关信息。
所谓“梯次退票”,即根据距离演出开场的时间长短,设定不同比例的退费扣款标准。举例而言,消费者在距演出开始较早时退票,手续费较低,而临近开场时则手续费较高。
这种设计体现了契约精神与平衡智慧。新规给予了消费者一定的“反悔权”,降低了因意外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又通过递进的手续费机制,对主办方、经营者因退票而产生的重售成本及潜在损失有所补偿。诚如专家所言,这是平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和经营者风险控制的机制。以法治统一立规终结过去的由商家单方定规,不难看出,新规基本扭转了消费者长期以来的弱势被动局面。
新规的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要真正落地,也面临着现实挑战。
一方面,“合理的”标准如何界定?不同规模、不同成本的演出,其梯次设置理应有所区别。如果缺乏统一指导,主办方、经营者是否会利用优势地位,制定出名为“梯次”、实则近乎消费者“全损”的不合理规则?
另一方面,在多层级票务销售体系下,退票纠纷往往陷入“罗生门”。消费者面对的多为票务平台,而实际规则制定权却掌握在主办方手中,一旦发生争议,平台与主办方互相推诿,消费者就会陷入维权无门之窘境。
另外,针对不可抗力导致的退票,如何快速判定、简化流程,也是新规实施后需要解决的实操难题。
演出市场的繁荣,离不开法治阳光的照耀与公平规则的滋养。广东出台《条例》,为治理“退票难”迈出了重要一步,但要彻底根治,单凭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尚嫌不够。在新规之后,如何打磨出更细致的配套细则并加强监管力度显然是必要之举。
编辑:陈邹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