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信息”又是什么不能见人的机密

南都N视频APP · 南都快评
原创2026-08-12 17:24

8月10日,云南元江县法院就“朋友圈评论教体局长免职被拘”当事人高光华诉元江县公安局、元江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作出行政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方对追责问责处理结果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驳回高光华的诉求。

2025年9月,高光华在朋友圈评论元江县教体局局长免职一事,被元江警方以诽谤为由行政拘留四日。警方后自认处罚程序违法、处置不当,撤销处罚并赔付赔偿金、当面道歉,并承诺将对办案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调查处理。然而,元江县公安局始终没有公开相关责任人员的调查处理结果。

元江县公安局、县人民政府和县法院都认定,高光华申请元江县公安局公开的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相关责任人是怎么处理的,这一信息虽是人事管理信息,却也是公共事件的处理结果,无论界定为“内部信息”是否合理,因为“可以”不予公开,所以选择不公开,引发舆论反弹是可预见的。

“普通人在朋友圈对官员进行议论竟会被拘留”,彼时,这起“因言获罪”的案件也曾引发舆论热议,即便警方撤销处罚、赔偿和道歉,此案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依旧很难消除。主导这一处罚的相关责任人是谁?其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要如何处理?过去未受约束的权力,未来又将如何约束?如今,遭受不公的当事人想知道这些人是如何处理的,元江县公安局竟遮遮掩掩讳莫如深,不难看出其对这起已被纠正的错案的真实态度。

2026年3月,高光华主动要求公开处理结果,元江县公安局的答复是,已对相关责任民警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但处理结果需到县公安局政工室问询。既然已经追责,为何不能让处理结果接受应有的监督?相关人员如何处理,关系到其是否继续具备执法资格,其今后履职也可能涉及公共利益,不能简单视为普通的内部事务信息。

公开调查处理结果,社会监督才能实现闭环,这也是有关部门向公众释放“有错必纠、权力受监督”信号的过程。如果每到追责环节,就以“内部事务信息”为由止步于不公开,公众难免会产生疑问,纠错究竟是把问题解决了,还是只把舆情平息了?退一步讲,“可以不予公开”也并非“禁止公开”,哪怕仅从情理上,县公安局也至少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更充分的沟通告知当事人,当初致使他遭受不公的相关责任人是怎么处理的。

毕竟,高光华和教体局长因“打卡属形式主义”见面“谈心”,没过多久就发现局长被免职,其发布揣测二者有关的朋友圈,正是由于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高度不对称。如今,如果连纠错后的处理结果都无法得到充分解释,岂不是又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能公开的尽量公开,能够沟通的充分沟通,需要保密的做好解释,既是对当事人应有的尊重,也是公权力取信于民应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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