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一例诈骗案判决书。该判决书对李某甲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7.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自幼相识。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银行罗姐”“哥哥”“嫂子”等身份,以转让矿产公司股份抵债、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为由,多次向李某乙索要钱款共计7.5万元,涉案款项均被其个人使用。2026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茂名市一出租屋内将李某甲抓获,次日对其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执行逮捕。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乙提出,公诉机关遗漏了两笔诈骗事实,且李某甲向自己妻子转账的5万元不应认定为退赃。李某甲的辩护人则主张,该5万元应认定为已退赃,且李某甲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身患严重疾病,请求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针对争议焦点,法院经查证认定:李某甲此前欠付李某乙妻子的5万元的事实已由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且李某甲供述该5万元系2020年6月、7月出借给其妻子,与本案诈骗事实无关联,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扣减涉案数额或认定已退赃的意见不予采纳。结合李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其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认为,李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扣押在案的李某甲作案用蓝色苹果手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郭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