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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西儿科医生韩杰因医疗事故罪获刑一年一事引起热议。医疗纠纷中,“罪”与“非罪”的界线在哪里?韩杰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南都记者梳理已披露的公开信息,采访两位医疗领域资深律师,探讨争议关键所在。
医疗事故入罪,关键在于认定“严重不负责任”
北京盈科(广州)律所的吴乃德律师曾在三甲医院做过急诊科主任、ICU主任,并曾在医院医务部、质量管理科工作过,他告诉南都记者,“医疗事故罪”在刑法第335条中进行了界定,其定罪的主要依据是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后续最高检与公安部出台规定对“严重不负责任”的7个情形进行了规定。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强律师曾是一名胃肠外科医生,执业近20年,参与多起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他介绍,讨论医疗事故罪,要先厘清“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有两个构成要件:临床工作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而医疗事故罪的入罪前提是:构成医疗事故,同时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法律学者罗翔在其8月13日发布的文章中表示,对于医疗事故罪“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他个人倾向“折中说”,即“在认定任何一个案件的时候,除了抽象的规章制度以外,还要有一个代入性的思维,要站在被指控人的立场去思考问题,要去想如果我处于医生的地位,我是否能够轻轻松松地发现问题,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而这种代入性的思维要考虑到地方的差异、学科的差异,各地医疗水平不同”。
全国人大代表、肺移植专家陈静瑜8月4日在社交平台公开发言关注韩杰案,他提出,应将医疗过失与主观恶意犯罪严格区分,韩杰案推开后,有可能助长防御型医疗、加速医疗人才的流失。
吴乃德表示,虽然已有界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自由裁量空间仍然相对较大,因为医疗问题相对专业,临床操作中情况多样,因此,医疗事故罪少见,但不罕见,一旦出现,也非常容易引起争议。
为何认定韩杰“严重不负责任”?二审判决书中,法院意见指出:“在患儿3时许入院至其11时下班离开(记者注:韩杰8时许已交接班,之后至11时在办公室处理其他事情),长达8小时的时间内,其除了对患儿采取输液治疗外,未行其他任何检查排除小儿疝气等外科情况,亦未密切关注患儿病情变化,患儿转院时已经病情恶化,丧失了关键的救治时机”。
“韩杰医生肯定有过错,但是否是‘严重不负责任’、是否应当入刑,我觉得有很大的值得商榷的地方”,吴乃德认为,从目前披露的事实来看,韩杰的过错更多由经验不足引起。
焦点一:未请会诊,是“严重不负责任”吗?
在韩杰案中,争议集中在韩杰的过错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根据已披露信息,患儿在凌晨3点左右在抚州健强医院就诊后,X光片检查结果已显示出肠梗阻迹象,吴乃德指出,肠梗阻是外科疾病,此时,规范化的诊疗常规是请外科医生会诊,而韩杰没有做,只进行了保守治疗,这是一个医疗过错。
为什么没有请外科会诊?一审判决书中韩杰称,“觉得是过年期间吃坏了东西,得了胃肠炎的肠梗阻,没有考虑到有嵌顿疝的外科情况,就没有去叫外科医生会诊”,韩杰在接受健闻咨询采访时表示,凌晨接诊时患儿“情况还好”,就没有请会诊,“我一直希望早上8点钟主任来查房之后,由他来判断需不需要请外科会诊,因为平时要不要会诊的决策,都是看主任查完房之后做出的”。
韩杰同时也表示“我们医院的会诊制度不完善,基本上没有什么合作。因为我们外科是成人外科,对小孩子疾病还没有我们科主任经验丰富,所以有什么棘手问题,我们首先请示的是儿科科主任,而不是外科”。
焦点二:查体疏漏,是“严重不负责任”吗?
韩杰没有对患儿行腹股沟触诊以排查肠梗阻是否是由腹股沟疝引起,也是被多位专业人士指出的医疗过错。
针对该问题,韩杰8月6日在医生社区丁香园发帖回应,其称接诊过程中完成了常规腹部体格检查,但对腹股沟部位确实存在漏检,“当时工作太忙,以及我个人诊疗水平当下的局限,没有想到做一下腹股沟部位的专项体格检查,存在漏做,这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我不回避”。
“查体疏漏,是不是‘严重不负责任’?我认为,更多是医生经验不足导致的”,吴乃德介绍,按照教学大纲,为患者做全身规范查体需要45分钟,实际执行中不可能完全照做,只能依据患者主诉进行针对性查体,所以,这种漏检,更多是技术水平不足、经验不足的问题。
李强认为,从韩杰的临床经历来看,查体疏漏的问题,确实有可能是经验不足造成。判决书显示,韩杰2004年开始当乡村医生,2018年去抚州健强第五医院上班当助理医生,2019年去儿科上班,2023年10月取得执业医师证,正式成为儿科执业医师,2024年2月17日凌晨当班时,韩杰遇到该患儿,“拿证4个月就遇到这件事,他确实经验不足”。
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对此有不同意见:“韩杰具有五年的儿科专科经验,亦接诊过小儿肠梗阻患者,探查过其他小儿患者的腹部和腹股沟区,对该类常见病症的确诊、治疗手段、以及危险性具有清晰的认识。”
吴乃德认为,刑责认定方面,有必要区分“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比如,值班时擅离职守、未有效核对用药等情况,就属于医疗责任事故,而“医疗技术事故”更多是医生受限于自身的技术水平而出现的问题。
李强介绍,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他接触过比韩杰案更为极端、恶劣的不负责任情况,而韩杰当时的接诊情况,从已披露的信息来看,虽然确实有过错,但已经在积极处理,比如,安排了拍X光片。
焦点三:后续患儿死亡,是韩杰一个人的责任吗?
韩杰早上8时交接班过后,发生了什么?根据财新披露的二审裁定书,患儿家属在法庭陈述:8点多韩杰来查房,他提出孩子病情加重了,还在呕吐,胃部越来越胀,韩杰回答是正常情况。
下午两点左右,患儿病情加重,呕吐没有停止,腹部剧痛。当时上级医生在出门诊,家长抱着患儿在上级医生助理的带领下找到了外科医生。与医生交谈后,当天下午2时15分,家长带航航自行驾车赶往100多公里外的江西省儿童医院。经过约两小时的赶路,在离医院还有约10分钟路程时,患儿呕吐后突然意识不清、心跳骤停,家长做了心肺复苏,到达医院后,患儿未能被救回,下午5时51分离世。
李强认为,患儿后来出现严重后果,与第二天白天的病情变化、处理不当有很大关系,“这个孩子是夜间急诊接的,白天交接班后,接班的医生应该要全面审核病历、完善检查、制定更好的病情监测诊疗的方案,但这方面我们没有看到详细的病历披露,不了解他们做了什么、没做什么、后续的转院是怎样发生的,如果白班医生没有处理好,责任就不应该在韩杰一人身上”。
李强说,现代医院体系强调首诊负责制,也强调三级查房制度,临床实践中,首诊的正确率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高,有疏漏并不少见,医院工作有整体性,患者诊疗是在后续各级医护、医技科室的系统性检查治疗中不断调整、逐步完善的,“尤其像韩杰,他年纪不小了,但他拿证才4个月,他也只是住院医师,上级医师必须要有自己的检查诊断”。
对于韩杰与其他医生的责任归属问题,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意见是:“其他医务人员、医院管理制度乃至患者家属的责任划分问题,不能当然免除韩杰作为首诊医生可能存在的独立刑事责任,首先,韩杰作为首诊医生,其诊疗行为是后续诊疗的基础”;“被告人初始诊疗行为本身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未能及时发现或排除患儿关键病情,该行为不能当然免除其对初始诊疗过失的责任;其次其他人员的责任与韩杰的责任是并行不悖的,可以分别评价。”
焦点四:未尸检,患儿死因与韩杰过失有因果关系吗?
另外,李强提出,患儿死亡后未进行尸检,这使得具体死亡原因存疑,那么,死因与韩杰不当处理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要打一个问号。
据财新披露的二审裁定书内容,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未尸检不能证明因果关系”做出了回应:江西省儿童医院急诊科参与抢救的医生作出的新证人证言,以及患儿经抢救后两次恢复心率、后又因严重代谢性酸中毒导致心率再次下降后无法恢复等事实证明,患儿的死亡不符合“窒息死亡”的表现,而应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感染性休克、肠梗阻、嵌顿性腹肌沟疝和多脏器功能衰竭。
法院据此认定,韩杰的漏诊及其采取的不合理的治疗方式不仅未挽救患儿,反而延误了病情,从其入院至死亡仅十几个小时,其漏诊行为与患儿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提醒:医疗界不必恐慌,坚守“审慎注意”原则
韩杰案发生后,不少医务人员担忧,韩杰案会形成示范效应、使得医疗过错更轻易地定罪入刑。
对此,吴乃德表示,此案确实在医生群体中引起很多关注和讨论,但医务人员无需过于恐慌,从医过程中避免法律风险,最关键的是坚守“谨慎注意”义务。
什么是“谨慎注意”?吴乃德以韩杰案中患儿为例说明:谨慎注意,就是在拍片怀疑肠梗阻时,请相应会诊;病情把握不准,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你经验不足,但你有其他科室同事、有上级医生,请他们来协助诊疗,这是你的义务,也是医务人员的基本功”。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