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维丽配料虚假案后续:市监局称综合裁量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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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6-08-14 20:08

近日,广东农优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优品公司”)生产的“欧维丽”西班牙进口橄榄油因配料表标示问题,被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虚假标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81万元、罚款60.8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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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案中企业质疑“理化指标符合严苛国标,检验报告未提果渣油,处罚决定书却定性使用果渣油”等核心争议,南方都市报记者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采访提纲进行求证。

8月14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经依法调查,涉案产品存在标签标示不规范且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事实,综合裁量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前已依法组织公开听证,案件若后续进入司法程序,实体争议问题将通过司法渠道回应,不再通过媒体评述。

市监局回应:

标签不规范未予处罚

标签虚假被认定“情节严重”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中明确指出,经该局依法调查,查明农优品公司生产的食品“西班牙进口橄榄油”存在标签标示不规范且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事实。

其中,针对标签标示不规范的违法事实,市监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未予行政处罚。而针对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事实,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综合裁量认定为情节严重,市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已向社会公示。

对于办案程序与听证情况,市监局回应表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此前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市监局已依法组织公开听证,对其提出的意见和证据进行复核,确保处罚合法合理。

市监局同时强调,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监管部门充分尊重。截至目前,该局尚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如后续进入诉讼程序,市监局将依法举证,尊重并服从法院生效裁判。“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实体争议问题将依法通过司法渠道回应,不再通过媒体评述。”

双方主张存在分歧:

企业辩称理化指标达标

行政定性与证据链待司法检验

虽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办案程序及定性裁量进行了说明,但从官方材料来看,围绕本案核心的“原料配料定性”问题,企业单方主张与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之间存在分歧。

据南都此前报道,《GB/T 23347-2021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国家标准显示,国标对此次存在争议点的“精炼橄榄油/混合橄榄油”与“混合油橄榄果渣油”划定了截然不同的门槛。

以反式脂肪酸为例,精炼及混合橄榄油要求C18:1T应≤0.20%;C18:2 T+C18:3T应≤0.30%;而等级较低的“混合油橄榄果渣油”则使用更为宽松的指标,其C18:1T限值放宽至≤0.40%,C18:2 T+C18:3T放宽至≤0.35%。

而根据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在反式脂肪酸项目中,正是采用了更为严格的“精炼橄榄油/混合橄榄油”标准进行检测判定。实测数据显示,涉案批次橄榄油产品的C18:1T项“未检出”(定量限为0.024%),C18:2T+C18:3T实测值为0.095%,各项指标均低于国标限量上限,在该检验报告中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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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该份报告中仅记载企业投料台账字面为“特级初榨橄榄油、混合橄榄油”,并未出现“混合油橄榄果渣油”字样;但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6〕Z126号)却提到企业实际投料为“混合油橄榄果渣油”,并以此作为罚款60.83万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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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涉事企业负责人此前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认为产品理化指标若掺入果渣油绝不可能达到高标合格,认为监管部门认定其“实际使用果渣油”缺乏关键证据支撑,并声称企业内部正在收集证据准备发起行政诉讼。

针对企业提出的异议与后续诉求,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回应中指出,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监管部门充分尊重。“截至目前,市监局尚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如后续进入诉讼程序,将依法举证,尊重并服从法院生效裁判,实体争议问题也将依法通过司法渠道回应。”

随着涉事企业表达诉讼意向、东莞市监局明确表态尊重司法裁判,本案关于“实际投料事实认定”及“行政处罚裁量”等焦点问题能否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厘清,南都湾财社记者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邱康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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