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家暴被定罪免刑?“法不强人所难”值得重申

南都N视频APP · 南都快评
原创2026-08-16 19:20

路上遇到家长打小孩,该不该出手制止?据媒体报道,山东聊城东昌府区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引发关注,被告人刘旭出手制止中年男子连踹一名坐地女孩,但造成侵害人轻伤二级。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制止打人行为弘扬了社会正气,但其后连续绊摔、殴打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需赔偿女孩的父亲朱某医疗费1564元。2026年5月,聊城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路上遇到家里大人“教育”自家孩子(事后才知),对这样所谓的“家务事”该不该、能不能又如何进行制止和干预?聊城此案之所以引发广泛讨论,就在于很多人对此情此景的感同身受。聊城中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就是在既有正常司法流程中,通过审级监督及时表明纠正意向。具体案件走向,公众仍需静待法院判决进一步辨明。而对于本案所引发的热烈讨论,制止家暴的边界究竟在哪里,结合案件一审判决披露的一些细节,则确有进一步深入讨论必要。

“家暴不是家务事”这句话,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十年后终于有了一个确定无疑的共识性认知,无论是那份定罪免刑的未生效判决,还是判决后的各方热议,都对此具备难得共识。但在本案细节中可以看到,出手制止家暴的当场,依然还有人以“这是家事”来制止外人的介入,不能不说,家庭层面对家暴行为的绝对反抗还有很多缝隙和后门在。本案公安机关对家暴行为的认定以及告诫书发出的时间,已是事发十个月后,对“家暴不是家事”的理念认知和坚信程度,可能就藏在一些细节里。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同样认定被告人“制止打人行为弘扬了社会正气”,这一点与社会普遍认知一致。但对制止家暴过程进行了细节划分,且对家暴停止时间节点有不同看法。一审判决书中家暴方所述案情,其“在教育孩子过程中,来了两名陌生男子”。制止发生在所谓“教育”进行中,而不是家暴停止后,但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则认为绊摔发生时“殴打行为已停止”,在外力介入前,家暴已持续多时,侵害方“多次脚踹女孩,女孩被踢后坐在地上”,“又多次脚踹女孩的头部、肚子等部位”,因为外力介入才有的无暇继续侵害状态,家暴是中止还是终止,事实上一切未可知。

“谁受伤谁有理”不能再成为左右判决结果的法外因素。制止家暴被定罪免刑,让人想到并不久远的时空里某些“疑罪从缓”的留有余地判决……

八年前,昆山反杀案激活的“正当防卫新规”,释明了法律不强人所难、法不苛求防卫人的坚定立场。具体司法应充分考虑防卫人的“所处情境”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而“不能苛求”正处在防卫状态的公民,有足够理性去判断、权衡侵害是否彻底终止。对照聊城家暴案的个中细节,公众的热烈讨论亦在提出对“该出手时就出手”的边界和尺度的巨大疑问。

“家暴不是家务事”,观念已经对齐,操作有待协同。公众认知在社会层面逐渐达成一致确实不容易,在共识之后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反家暴共同行动。而具体司法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对社会行为的正确方向作出明确的评价和指引。不是只有针对自己的侵害才有权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防卫权。面对家暴(甚至不确定是否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法侵害),公众不仅应当及时出手制止,而且司法要反复重申“不强人所难”的态度,不苛求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中始终处于一个理性人的状态,反复权衡边界,精准把握分寸。

家暴不是家务事,正当防卫也不可能精确到秒,无法被事后逐帧复盘,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能再是挺身而出的孤勇,而是更多人无压力状态中的一种仗义相助。

编辑:陈邹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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