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颁布以来,经历了2002年第一次修订、201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也是最大的一次系统性修订。
《决定》中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改共20条,在《条例》第一条增加“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并围绕拓宽提取和使用范围、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强化风险防控、扩大制度覆盖面等方面作出修改。《条例》正式落地为地方优化公积金政策提供了法律支撑,也为地方优化公积金政策指明了方向,有助于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根据中指研究院监测,截至8月17日,今年全国各地出台公积金相关政策约400条,是政策优化频次最多的方向,主要涉及提高贷款额度、扩大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优化异地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等方面,《条例》落地后,预计各地公积金政策将加速优化调整,拓宽提取和使用范围,扩大制度覆盖面等将是重点。
提取情形扩容:装修、物业管理费可提取,租房不再设收入门槛
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之一,内容与6月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提取情形从6项增至9项,新增加3项提取情形,明确了自住住房装修、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纳入公积金提取范围(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装修自住住房的内容删除了“不超过一定额度”,不设额度限制),顺应了住房消费从“购房”向“修房”“养房”拓展的趋势;同时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作为《条例》新增的“兜底条款”,能够更大地提升提取的灵活性和拓展性,预计未来将支持更多住房消费场景提取公积金,各地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落地更为符合居民需求的住房消费提取情形。
另外,租房提取方面,《条例》表述也有所调整,取消了原条例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门槛限制,意味着租房提取在制度层面不再受收入比例约束,大幅降低了租房群体使用公积金的门槛;从位置来看,租房提取由2019年版的第六位提升至第一位,强调了租房提取的重要性,也有助于推动租购并举。
扩大制度覆盖面: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条例》新增第四十九条,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中指研究院分析指出,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超过2亿人,《决定》将其纳入自愿缴存范畴,并将具体办法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赋予各地因地制宜的设计空间。
截至2024年末,全国已有36个城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累计超100万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24万人已使用住房公积金租房或购房,此次入法意味着这一探索从“地方试点”升格为“国家制度安排”,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并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等权益,有助于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数字化建设与全国互认:推动转移接续、异地贷款便捷办理
《条例》新增“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首次从国家条例层面明确公积金跨区域互信互认目标。当前人口、资金跨区域流动日益频繁,异地就业缴存公积金、跨城住房消费的需求增多,全国互信互认一旦落地,将为缴存人异地使用公积金提供更大便利,预计对城市群、都市圈协同发展和要素自由流动将是长期利好。
同时,贷款申请的审查时限由15日内缩短至10日内,也从制度层面提升办事效率,将进一步提升公积金使用的便利度和灵活性。
投资运用与增值收益:拓宽渠道、服务住房保障
《条例》明确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的开放为存量公积金资金增加了更多元的配置渠道,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资金运用效率。
另外,《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主要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中指研究院分析指出,增值收益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拓展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运维、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意味着公积金的资金收益将更多反哺住房保障与存量房维护,与存量房品质提升等政策导向相衔接,是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落实存量房提质的具体资金支撑。
风险防控:针对违法提取等,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平台
随着提取情形扩容、覆盖人群扩大,公积金的“套取”等风险相应上升。本次《条例》补齐惩戒条款:违法提取(如伪造租房、装修材料套取)限期退回资金并3年内禁提禁用;违法骗取贷款限期返还并5年内禁提禁贷,将提高违规成本,有利于维护资金安全、防范风险等。同时明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除了以上修订外,《条例》明确了缴存比例下限维持5%不变,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地方可在国家框架内弹性调节缴存比例,也为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后各地明确缴存基数、比例提供上位法依据。
本次《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此前为“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进一步明确了利率决定权归属,或将为未来更灵活地调整利率留下空间。
专家观点:顺应存量房时代住房需求的释放
中指研究院分析指出,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公积金提取用途、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缴存、推动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强化风险管控等,将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改善居住条件,顺应了存量房时代住房需求从“增量”向“存量维护”延伸的趋势。短期来看,预计将对稳楼市产生一定积极影响,整体相对温和,通过有效降低购房成本、提高提取灵活性等,助力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释放;中长期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变化灵活调整,向租、购、修、养全周期、多样化住房消费侧重,将加速推动租购并举、激活存量市场,有助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当前修订,已经顺应和迎合了基本的住房消费需求”,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从过去单一的“购房融资工具”,加速转型为覆盖居民“购、租、修、养”全居住生命周期的综合性住房保障与消费支持平台。特别是,顺应我国城市发展正在从大规模增量扩张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总体上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缴存人在住房装修、更新改造、维修养护、适老化和适幼化改造等方面需求大幅增长,住房消费支出从过去的“购房”“租房”为主向“修房”“养房”拓展。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也认为,“本次修订进一步凸显了利率市场化、用途精准化、信息一体化、投资多元化等改革脉络。这些变化将对今年下半年乃至‘十五五’期间的住房消费及其他相关消费,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支撑。”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