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深圳市民在“深圳政府在线”互动交流平台留言咨询:“在深圳自己家里吃狗肉是否违法?”并补充“狗肉是从外地购买带回深圳家中的”。
对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官方答复。答复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相关规定,深圳市餐馆、酒楼、食堂等场所不得经营狗肉食品。
早在2020年5月1日,深圳便正式施行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其中,第三条的规定,“(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猫、狗不在可以食用动物范围,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食用为目的售卖和食用猫、狗。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陈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