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全文共9个章节50条,包括总则、工作分工、规划设计管理、实施管理、工程验收、应急管理、资金筹措和综合开发、监督管理及附则等内容。
明确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分工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在适用对象上,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均严格适用本办法,辖区内国铁干线项目建设管理可参照执行。同时,《办法》明确中山轨道建设将坚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投资、优先发展四大原则,要求所有轨道项目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办法》工作分工章节中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届地镇街及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等工作分工。市政府各职能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落实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和服务保障工作,积极支持与配合轨道交通建设。
属地镇街则聚焦落地保障,打通轨道建设落地 “最后一公里”。此外,《办法》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投资建设主体责任,全面负责项目立项、设计、施工、资金筹集、现场管理等核心工作,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建设首要责任。
明确轨道交通建设优先原则
针对市民关注的道路挖掘、交通出行、管线迁改等施工痛点,《办法》实施管理章节中明确了"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优先”的原则,在保障工程高效推进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办法》确立轨道交通建设优先原则,若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与轨道建设冲突,由主管部门、镇街、建设单位协同统筹,优先保障轨道项目推进。针对城市道路挖掘这一高频问题,明确中心城区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需要挖掘的,由市城管和执法局牵头组织工程项目挖掘论证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涉及管线迁改项目,《办法》明确分类补偿、权责清晰的处置机制: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实施,采用实物补偿方式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临时改迁按恢复使用功能原则执行,永久改迁原则上按原技术标准及规模恢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应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明确所需资金由政府、企业多渠道筹集解决
《办法》针对不同类型轨道项目制定差异化分级验收制度,构建从施工完工到正式运营的标准化闭环流程。
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实行三级验收机制:依次开展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铁路工程实行五级验收: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运营安全评估、正式验收。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需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15日内完成工程资料备案。
轨道交通建设投资大、周期长,资金保障是项目持续推进的关键。《办法》明确轨道交通建设所需资金由政府、企业多渠道筹集解决。在此基础上,重点强化TOD综合开发模式——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需要会同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组织编制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专项规划,指导编制场站综合开发详细设计及开发方案。
此次《办法》实施后,通过全流程标准化、权责精细化、监管常态化管理,将有效提升工程建设效率、严控质量安全与建设成本,统筹衔接城际铁路、市域轨道、城市地铁等各类项目建设,助力中山加快构建内联外通的轨道交通网络。
整合:南都N视频记者 黄敬奎
来源: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