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眼镜蛇后反手举报商家、小学午餐致病,这些入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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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6-09-09 20:24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陈玲  9月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2025年度行政诉讼情况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例,这也是该院自集中管辖改革以来连续第十年发布行政诉讼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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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显示:去年广铁两级法院着力抓好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推动辖区法治政府建设高质量发展,审结各类行政案件26555件,依托府院联动调解平台分流11085件、成功化解5077件,大量行政争议在诉前及诉中全流程实质化解。

白皮书指出,2025年,两级法院高站位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妥善化解了涉重点建设项目征拆衍生系列纠纷;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坚持“如我在诉”,审理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社保等民生领域案件2671件,审结的一宗校园配餐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入选全国法院典型案例,并以司法建议推动行业全链条守护学生餐桌上的安全。

深化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与当庭解纷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实现常态化,部分案件当庭和解。持续深化“1+N+N”府院联动实质解纷,新设人社纠纷调解工作室与广东省法学会法学专家服务站,引入青年律师开展驻场调解,该机制荣获第七届“法治政府奖”。

白皮书还针对当前基层行政执法、行政争议化解提出建议:持续深化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夯实超大城市治理根基;不断提升涉企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强行政协议履行保障,深化打造审慎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评价与行政调解激励机制,持续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效果,依托府院联动将更多行政争议吸附化解在基层。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城中村改造、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税收征管、工伤认定、治安管理、校园食品安全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反映了两级法院在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司法立场,对统一裁判尺度、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以及行政争议前端化解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典型案例】

吃了“眼镜蛇”后反手举报商家

举报人与商家双双被罚

明知是野生蛇类,仍然下单食用,吃完后立即举报商家。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人开出罚单,举报人却称自己是为了取证。食用野生动物,能以“取证”为由免责吗?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4年3月20日晚,张某(化名)与朋友前往广州市某餐馆用餐,在进店前即开始拍摄。

进入餐馆落座后,张某向服务员称其通过网络得知该店有水蛇粥,服务员当时称没有水蛇粥、但有眼镜蛇,双方商量好价格及制作方法后,张某同意餐馆制作加工眼镜蛇并食用。

三日后,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于2024年3月20日在某餐馆用餐时选购一份眼镜蛇,其认为餐馆非法销售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要求退赔款项并查处餐馆违法行为。

同年4月8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张某涉嫌食用野生动物案决定予以立案。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来源于蛇类动物。

7月4日,市场监管部门向张某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张某食用蛇类野生动物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由,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经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庭审中,市场监管部门述称已对涉事餐馆作出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仍不服,主张其食用蛇类是为了固定证据,上诉至广铁中院。

广铁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的规定,经营、售卖野生动物及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均属违法行为。

本案中,涉事餐馆推销售卖野生蛇类、张某下单食用野生蛇类的事实均有在案证据证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市场监管部门据此对张某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

此外,公民依法有权举报售卖野生动物经营者,但并不以举报人主动购买、食用野生动物为必要前提。

张某明知其购买、食用的是野生蛇类且事前有所准备,其事后主动举报涉事餐馆销售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并非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免责事由,本案不存在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及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因违反生态保护规定食用野生保护动物的,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任何目的都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护身符”,打击违法更不能以“自己先违法”为代价。

法官提醒,取证的方式有很多种,拍照、录像、留存菜单、索要票据、向监管部门反映线索,都是合法可行的途径,并不需要以“自己也吃一口”为代价。

选择主动食用野生保护动物,本质上是选择了违法,不能因为事后有其他行为就让之前的违法行为“清零”。保护野生动物、抵制滥食陋习,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维护生物安全和公共健康的底线要求。

无证经营校园集体配餐项目

导致食源性疾病聚集性事件

2021年9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小学学生校内进食午餐后出现不适的投诉,经调查发现某后勤服务公司、某投资公司无证经营校园集体配餐项目,导致食源性疾病聚集性事件发生。

两公司承担着向当地五所学校配餐的业务。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两公司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后区人民政府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处罚决定。

某后勤服务公司、某投资公司不服涉案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主张其经营持续时间较短,已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取得受理回执,不具有主观故意;且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校园集体配餐项目的中标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诉请法院判决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校园集体配餐项目的中标方,并对配餐活动进行全程指导,包括烹饪、配送、运输、安全等;某投资公司负责运营管理;某后勤服务公司提供场所制作,并着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服,佩戴该公司工作证配送餐食。

上述三公司虽未就校园集体配餐项目签订三方协议,但相互之间对其他主体参与配餐项目的事实实际知晓并有明确各自分工,具有共同经营校园配餐项目的可能性,三方对校园集体配餐项目是转承包经营还是以承包形式掩盖共同经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查证予以明确。

此外,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经营地址为甲地,但是该公司在乙地从事校园集体配餐项目,未有证据显示其在乙地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因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涉案复议决定事实不清,可能存在遗漏处罚主体的情形。

据此,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还向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敦促完善校园集体配餐项目监管,切实加强联动执法,齐抓共促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

近年来,关于中小学生校园集体配餐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引发家长和公众的担忧。

据悉,我国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校园集体配餐项目转包分包作出禁止性规定,亦未明确有证企业和无证企业共同开展校园集体用餐配送项目的归责原则。

但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为减少经营成本、逃避食品安全责任,与无证企业共同经营中标的校园集体配餐项目,且未在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认定为无证经营行为,与无证企业共同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校园集体配餐项目的中标单位,通过对配餐项目收取管理费、全程指导配餐业务、共定制餐场所等方式,与无证企业共同经营校园集体配餐项目,且其实际经营场所与证载经营场所不一致,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应共同承担无证经营的食品安全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未认定无证企业与中标单位之间属于共同经营行为,遗漏处罚主体,属于事实不清,对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被判决撤销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重新立案调查。

本案裁判对有力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逃避食品安全责任的“金蝉脱壳”行为具有现实意义,法院通过发出司法建议书,进一步促进各职能部门共防共治,筑牢校园食品安全的法律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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