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例终审刑事裁定,对刘某合同诈骗案作出终审刑事裁定。法院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的判决。
据裁定书记载,刘某因个人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动起了歪心思。2025年4月,他伪造了惠州市某丙有限公司及惠州市某乙有限公司的印章,以给惠州某知名公司领导送礼为由,先后四次到惠州市某戊有限公司,向被害人魏某采购香烟、洋酒、茶叶,采购金额共计334860元。每次拿到物品后,刘某立即到惠城区易某烟酒行出售,非法获利201500元,并将所得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鉴定,被诈骗的香烟价值114940元,洋酒价值154900元。
同年5月,刘某故技重施。他伪造了惠州市某丙有限公司的采购专用章、收货专用章,于5月18日携带伪造印章前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某店,与被害人胡某商定以69000元采购200公斤环保锡条。当天,货物被送至指定地点后,刘某迅速将锡条出售给卢某等人,非法获利40267元,同样用于还债。经鉴定,被诈骗锡条市场批发价格为51508元。
案发后,刘某于2025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胡某51508元、魏某269840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坚称自己不构成犯罪,只是“借鸡生蛋”偿还债务,并称原审程序违法。惠州中院经二审审查查明,刘某伪造印章、虚构采购需求、收货后即刻变卖还债,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记录、价格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其本人也曾供认诈骗事实,证据确凿。法院同时指出,刘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原审程序合法。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郭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