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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保险欺诈不可为,侥幸心理代价高

原创7731
本案凸显保险欺诈三大特征:一是“极短期出险”,投保后立即索赔,动机可疑;二是“故意隐瞒”,未告知投保前已存在的伤病事实;三是“虚构情节”,将保险责任期外事故篡改至期内。这些行为利用信息不对称企图非法牟利。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对虚报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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