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案件拟纳入法律援助,专家呼吁保障律师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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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3-28 19:40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今年2月,《法律援助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也意味着,上述规定如最终写入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将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学者形容这一新规为“实质性的跨越”。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将死刑复核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有助于增强死刑复核程序公平和公正,律师的参也将有助于提高死刑复核案件的办案质量。也有多位专家表示,为实现死刑复核案件的有效辩护,司法机关应为援助律师行使辩护权创造基本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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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现场

死刑复核案件能否法律援助存争议

3月27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学术研讨会召开,多位专家围绕死刑复核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议题展开探讨。

南都记者了解到,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为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日收回死刑复核权,但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援助却存在争议。

“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给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相关立法其实早就有,关键只是我们去么去理解和执行法律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潘金贵在研讨会对此表示,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潘金贵认为,上述规定也意味着,我国立法早已明确任何一级法院都应当对可能判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并未将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排除在外。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也就是说,上述司法解释将死刑复核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限定在高级法院。

“为什么高级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时候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而到了真正要砍头的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时候,我们的法律援助程序欠缺?这在立法上肯定不科学,从道理上也是说不过去的。”潘金贵表示。

仅9.5%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模糊的制度设计,直接导致实践中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比例不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冀祥德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20年死刑复核裁定书共有42份,其中只有4份裁判文书中写明“听取了律师的意见”。也就是说,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案件只占所有案件的9.5%,有九成多的死刑复核案件要么没有律师参与,要么没有听取律师的意见。

“控辩平等是法治的基石。”冀祥德认为,从控辩平等的角度来设置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响应机制,就是在所有的死刑复核案件都应当要有辩护律师的参与,也就是实现“普遍辩护”。

为改变这一现状,近年来,国家层面也加强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2015年6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强调要“建立法律援助参与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

2017年2月17日,司法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发挥律师辩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组织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依法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

今年1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援助法(草案)》也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司法机关通知的法律援助事项包括“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案件的被告人”和“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将死刑复核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有助于增强死刑复核程序公平和公正,律师的参也将有助于提高死刑复核案件的办案质量。

专家建议保障律师辩护权,实现有效辩护

死刑复核程序中面临的另一问题是,如何提高辩护的有效性。

冀祥德认为,应对代理死刑复核程序案件的律师设置更高的“门槛”。他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在持有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中选拔,经司法机关培训考核合格的,才能给予律师刑事辩护资格,而从事刑辩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律师经二次考核后,才可以代理死刑案件。

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刘静坤则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表示,有效辩护的前提是辩护律师有严格的准入标准,但这是把“双刃剑”,如对死刑复核辩护律师提出过高要求,将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的积极性,究竟设定怎样的年限、资质和工作履历等标准,应当进一步评估。

也有多位专家表示,为实现死刑复核案件的有效辩护,司法机关应为援助律师行使辩护权创造基本的制度保障。

冀祥德建议,应当把死刑复核程序设置成“独立程序“,构建起控辩双方参与的听证模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必须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不能仅听控方,或者仅对控方意见进行审查作回应。

同时,冀祥德还提到,死刑复核程序必须要给辩护律师充分的辩护权,例如会见权,律师会见应不受时间限制。此外,应保证律师充分的调查取证权,死刑复核案件的调查取证中要给予律师最大的豁免权。 

“我们国家这些年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实践也表明,辩护制度的发展是伴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化、文明化、法制化而实现的,有效辩护依赖于完备的诉讼程序的保障,死刑复核程序当中的有效辩护也是一样的,我们要有一个完备的程序。尽管说可能会存在很多的障碍,但这个努力是非常值得,也是非常必要的。”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波称。

编辑:程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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