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新规拟明确多项行为可认定欺凌,制止中小学师生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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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4-06 17:19

据教育部4月6日消息,《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对预防校园欺凌、防治性侵等多方面保护机制作出明确规定。保护范畴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平等保护、自由保障、受教育权、义务教育、休息权利等权利。

意见稿提出,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单独列出“特别保护”章节,明确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等相关规定。并列举了多种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的具体表现情形。

在防治性侵方面,拟规定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等行为。

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去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作出规定,教育部在公告中指出,此次意见稿是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健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制度所制定。

根据意见稿,该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

保护范畴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平等保护、自由保障、受教育权、义务教育、休息权利、财产权益、肖像和知识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方方面面。

例如,在人格权益方面,意见稿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

在保障义务教育方面,文件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南都记者注意到,文件还对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作出具体要求。

拟规定,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学生良好作息习惯,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明确多种行为可以认定构成欺凌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意见稿专门设置“特别保护”章节,对预防校园欺凌、防治性侵等保护机制进行明确规定。

意见稿提出,学校应当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预防欺凌教育。同时还要建立预防机制,应按照规定成立有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等校外人员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加强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应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及其程序进行评估。

意见稿第三十二条以列举的方式指出,教职工发现有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同时明确,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上述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意见稿提出,教师应当关注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原因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行为,可能构成欺凌的;或者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禁止教职工及其他进校人员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除校园欺凌外,此意见稿还对防治校园性侵作出多项规定,意见稿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学生、家长开设常态化预防性侵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此外,文件再次明确,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不良品行,并提交承诺书。

设强制报告、首问责任等多项保护机制

针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意见稿还提出了多项保护机制,例如开展生命教育,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形成各学段有机衔接、循序递进和全面系统的教育内容体系。

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的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告备案。学校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侵害学生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首问责任机制,教职员工接到学生权益侵害的报告后,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直接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特别保护机制,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帮扶教育。对因欺凌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学生家长提出调整班级请求,学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予以支持。

据了解,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公众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需注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字样。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南都记者吴单 发自北京

编辑:潘珊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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