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6月11日,国新办举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推动安全发展发布会。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在发布会上介绍,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事故罚款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
事故罚款最高可上亿,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罚则上的大突破很难不引人瞩目,这也很大程度上回应了此前公众对安全生产案件处罚力度偏轻的一些忧虑。
客观来说,一旦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损失,事后不论多少处罚,可能都难以彻底修复对受害群体以及整个社会造成的伤痛。但立法调整依然在呼应社会关切、代表国家立法的态度,并对通过惩戒力度的抬高督促社会成员的积极守法。
事实上,由立法规范来决定具体的执法、监管尺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运行的基本伦理所在——执法从严,首先必须立法先行。现行《安全生产法》2002年制定至今已近20年,在此期间几经修改,每一次修改,都在试图尽可能地契合国家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前瞻性地解决实际问题。
常言道“安全生产无小事”,一旦个案事故落在任何一个具体的人或者企业头上,不夸张地说都是灭顶之灾。随着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关切度提高,安全生产的立法和执法也从未像现在这样受到关注和讨论。
不难发现,此番《安全生产法》新修,罚则尺度的大开仅是其诸多特点的其中一项,甚至除了处罚数额,还有更为严格的处罚方式,比如对生产经营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由现行法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直接修改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责令整改与罚款同步杀到,可能还不是安全生产监管的简单发威,应当看到,长期放任导致事故隐患的前期责任,并不因为隐患的事后经监管督促而消除,就轻易地免除法律责任。
长期有违安全生产法律强制性规定,想要在被点拨后就“立地成佛”,变得没那么容易了。
对于以往历次安全事故爆出后,公众总是看到老问题、老毛病的情况,立法试图给出不一样的解决方案。而对于此前罚款的前置要件——“拒不整改”,则也相应提高了处罚尺度,从停产停业整顿到按日连续计罚,直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立法加码,就是要让安全意识真正成为深入人心的全社会共识。此番新修法律,首次写入“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必须原则”,非常明确地总结了各方面对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也道出了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部门条块分割对安全生产的伤害。
毋庸讳言,“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一定程度上在不少地方和领域就成了其不负责安全、“与我无关”的推诿代名词。立法对“三必须原则”的强调,通过明示各方面、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就是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各条块的互相协作、信息共享以及资源共用。
此番发布会以备受关注的“农家乐”举例,因“既旅游,又涉及餐饮,还涉及到农业农村”,而一度处于“哪个部门都不愿意接单”的处境,“三必须原则”的明确,就是解决类似这种部门职责的模糊地带,让安全责任无可推脱,更让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尽可能避免实践中某些“到此为止”的止损策略。
安全生产谁都不能置身事外,透过责任追究机制的立法完善,对利益相关的行业及市场主体有更加清晰的行为指引,把安全生产的保障尽最大可能做到事前,防患于未然,而不至于总是事后顿足捶胸。
《安全生产法》的大杀器已经祭出,告诫各部门、行业乃至企业切勿以身试法,更勿以企业安危甚至社会安危搏一时之收益。
安全生产没有万一,更不会允许任何侥幸。新修的《安全生产法》表明了立法对安全生产不惜加码的态度,就是在向社会给出非常明确的行为指引,而有立法加持的监管风暴,则更当不负期待、不辱使命。
文/南平
编辑:何起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