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发怀孕员工产假工资,员工求助法援维护合法权益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政务
原创2021-08-25 19:18

8月25日,南都记者从广州市法律援助处获悉,今年以来截至7月31日,广州市越秀区法律援助处共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1220宗,其中涉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246宗;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利益505.3万元,其中为农民工讨薪148.88万元。

为身故劳动者亲属争取抚恤金救济费

“公司刚把钱打给我了,谢谢你。感谢有你帮我。”李某先后两次通过微信对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表达了自己的感谢。

2020年7月,李某来到越秀区法律援助处求助,向服务窗口值班律师讲述自己遇到的困难。

2020年1月,李某的丈夫秦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非因工死亡。经李某申请,社保基金向李某及其他亲属发放了3个月丧葬补助费、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并告知余下的抚恤金、救济费可依法向用人单位申索,但用人单位拒绝支付。

越秀区法律援助处受理审查了李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邝任远律师承办该案,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经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裁决全部支持李某及其他亲属的全部请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2796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55920元。

随后,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起诉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请求无须支付一次性抚恤金。鉴于李某家庭极为困难,承办律师为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并得到法院支持。

经承办律师查询并向法院提交司法文件作为定案参照依据,2021年3月,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用人单位全部请求,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27960元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55920元。

帮怀孕女职工维护合法劳动权益

2015年3月,翟某入职广东X公司高尔夫球部工作,该高尔夫球部是一香港注册的G公司挂靠X公司成立的内设部门,在广州开展旅游产品服务。

2019年3月,翟某因怀孕申请休产假,G公司认为产假和工资按香港法律执行,从2019年4月起不发产假工资,2019年6月起不为翟某缴纳社保。

2019年10月,翟某以公司未支付产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6月,翟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后翟某不服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案件比较复杂,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翟某向广州市越秀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经受理审查后,越秀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段希尧律师承办本案。

承办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相关规定,从G公司不是合法用工主体,X公司允许G公司挂靠经营等角度着手,提出了代理意见,认为G公司应当赔偿支付翟某产假奖励工资、经济补偿金、自己垫付的社保和服务费用、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费用,X公司对G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1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G公司支付翟某80天奖励假工资11606.64元、返还代垫费用2043.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762.45元、失业保险金1680元,X公司对G公司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承办律师的专业帮助下,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促劳动者与企业以调解解决纠纷

2021年3月,受援人黄某的家属为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送来书有“法律援助,尽职尽责,为民解忧,雪中送炭”的锦旗一面。

2017年4月,黄某入职广州市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司机一职。2020年6月,公司以黄某存在虚报工时为由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并且单方面扣除黄某部分工资,黄某与公司协商不成,于2020年7月向越秀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经受理审查后,越秀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卓颖欣律师承办本案。

承办律师代理黄某提起仲裁,参与庭审并提出代理意见,最终劳动仲裁委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公司主张黄某虚报工时并据此为由扣除黄某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向黄某支付工资差额1351.72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372.43元以及退还押金3000元。

随后,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黄某再次向越秀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指派卓颖欣律师继续代理本案一审阶段。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了解到黄某有调解意愿,同意减少部分金额,希望尽快解决双方本次纠纷。故承办律师多次与公司及法院沟通,全程参与并最终促成黄某与公司之间达成了调解。

2021年3月,在越秀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签署了调解书,公司同意一次性向黄某支付30000元。

采写:南都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杨晓晨  阳树新

编辑: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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