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南都记者从四川古蔺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古蔺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被告姜某某认为是林某某举报导致自家房屋维修被城建监管部门阻止并叫停,于是在微信群中对其及家人进行辱骂。法院判决,姜某某书面向原告林某某赔礼道歉。
据了解,林某某与姜某某系古蔺某村村民,两人自小认识。2021年4月初,姜某某对房屋进行维修,被城建监管部门前来阻止并叫停。姜某某得知(未经证实)是林某某实名制的手机号码举报后,认为自己是通过合法程序报批同意后才维修的,并非违建,故一气之下于2021年4月12日至4月17日连续多日在“某某村交流群”里对该手机号机主发布侮辱、谩骂、贬损的语言,并对机主的女儿进行人身侮辱。
林某某于4月14日得知姜某某骂人后进入该群,在微信群中和姜某某进行辩解。但是,姜某某没有停止侵权行为,4月15日和16日继续在微信群中发送侮辱、贬损性言语,同时其在社区联系群也发布了同类言辞。
随后,林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姜某某在本组群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000元。
法院判决姜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原告林某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应事先经过法院审核,并将道歉内容在“某某村交流群”和“某某社区联系群”两个微信群中连续发布三天,每天两次。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被告姜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立即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却发现其家门紧闭。电话联系姜某某,其在告知执行人员其在外务工,之后便匆匆挂断电话,还态度强硬地表示绝不会道歉。此外,林某某又告知执行人员“某某村交流群”解散了。
最终,经过多方努力,姜某某将道歉内容发送给执行人员审核,准备道歉。而林某某也放弃姜某某在解散的微信群内道歉的要求,接受姜某某在尚未解散的微信群发表道歉内容。
采写:实习生 张晨旸 南都记者 敖银雪
编辑:张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