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征求意见:商家以赠品为免费为由主张免责,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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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12-27 23:55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日期截至2022年1月7日。该征求意见稿合计24条,对合同权利义务、网络消费欺诈、网络直播带货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

商家以赠品免费为由主张免责

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格式条款,征求意见稿作出了规定,明确提到当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权利等内容,消费者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在合同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该征求意见稿还对诱导平台外支付情形进行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经营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生活实践中,有部分商家在促销活动中提供赠品、奖品,还称赠品是免费的,不在“三包”范围内。

对于这一现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刷单合同涉嫌虚假宣传

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对于商家的刷单行为,与他人签订的虚假订单合同,应如何认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同时,若平台内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实施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平台内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主播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害

消费者可向经营者主张赔偿

征求意见稿专门对网络直播带货进行了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其员工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消费者在直播间购买商品受到损害,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种方案。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对于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销售食品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依法尽到审核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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