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郭秋成 12月27日,惠州三位女业主起诉金迪星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合理条款”一案在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原告方不同意调解,案件未当庭宣判。
原告方提出六项诉讼请求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是庄某、黄某和谭某三位业主,她们于2021年10月27日就与广东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惠城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据原告方介绍,她们购房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部分条款,如公共收益由物业公司支配使用方法,该条款与《民法典》282条冲突;原合同约定车辆在小区损坏,物业公司无责 ,这个与《侵权责任法》冲突;原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于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要收取2%每天的滞纳金,此规定比国家对于“民间借贷”定义为高利贷的还坑……
三位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物业服务合同》第十条之二条款无效。具体内容为:甲方(本诉讼之被告,广东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合理利用小区公共区域,外墙,电梯,轿厢等部位进行经营,其所获利益由甲方用于补充管理经费不足或小区公益事业。
依法判决《物业服务合同》第一条六之2-1条条款无效。具体内容为:甲方(本诉讼之被告,广东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凡在小区路段乱停乱放,在规划车位以外的地方停放或不按规划的车位停放的车辆,一律做违章处理,如出现违章停车而造成的车辆损坏,后果由乙方自负。
依法废除《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一条之2条条款无效。具体内容为:乙方(本诉讼之原告)超过两个月仍应代扣账户余额不足无法代扣相关费用的或乙方直接采用直接到甲方管理处(本诉讼之被告,广东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有关费用的方式,但逾期未交的甲方除继续追索相关款项及所欠金额每天2%的滞纳金外,并采取停水等措施进行处理,乙方不得有异议,同时甲方保留起诉的权利。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之2,具体内容为,“甲方(本诉讼之被告,广东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手册并公告或书面告知乙方”。根据此规定,上述一、二、三的判决结果,依法判令被告广东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书面告知原告,并在小区微信公众号告知全体业主上述一、二、三的法院判决结果。
依法判令被告公布 2010年-2021年年度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方认为原告不具备起诉条件
12月28日,南都记者联系采访广东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庭的叶先生,其表示,案件刚开庭审理,还未判决,案件问题该司委托律师在全权处理,为了司法公正,其本人不接受任何采访。
而根据被告方答辩人(广东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答辩状,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本案适格原告,并且无权主张对案外人的合同提出主张,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答辩人认为,公共收益用于补贴管理经费不足或小区公益事业,为全体业主与答辩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被答辩人无权对全体业主公共收益主张权利。《物业服务协议》并非保管合同,答辩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且已提示停放标语,设立侵权行为人因违章停车而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责任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答辩人还认为,被答辩人在无损失基础的前提下,直接以《物业服务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存在违约金过高情形主张条款无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公布2010年-2021年年度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答辩人表示,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之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之合法权益。
编辑:郭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