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定保护管理人制度!《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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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03-01 18:01

2022年3月1日,《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将为广东的革命遗址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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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精神和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红色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行动实施方案》(粤委办〔2018〕4号)要求,为统筹整合全省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发挥革命遗址凝心聚力、铸魂育人的重要作用;广东省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全省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记者了解到,《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16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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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设五章,共四十二条;从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到法律责任等均有明确规定。

《条例》将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落在实处、落在日常。

据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介绍,广东革命遗址涵盖的时间长、范围广。广东的革命遗址所属时间起自鸦片战争,止于改革开放时期,是全国范围内时间跨度最长的省份,这与广东省革命历史特征有关。广东省是近现代革命的策源地和改革开放的排头兵,革命遗址、遗迹遍布全省各地,内容涉及革命、建设、改革的全时段全领域。革命遗址的范围包括革命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具有纪念意义的历史建筑等。

《条例》明确了统筹协调、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保护原则。革命遗址的保护,既要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又要强调乡镇街道的属地管理责任。革命遗址保护主管部门既有统一的抓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同时又依据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分类,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明确,分类保护。

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加强组织保障力度,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革命遗址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联席会议由宣传、文化和旅游部门共同召集,其他部门参与,共同研究革命遗址保护的重要事项。

《条例》明确规定了保护管理人制度。设立保护管理人的目的在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直接管理为支持引导,激发基层治理的活力,提升革命遗址的所有人、使用人参与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保护管理人按照革命遗址的产权归属确定:国有革命遗址,其使用权人为保护管理人;非国有革命遗址,其所有权人为保护管理人;革命遗址所有权不明确的,可以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保护管理人;无法确定保护管理人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管理人。条例明确了保护管理人的职责,让保护工作落在实处、落在日常。条例还要求政府对保护管理人予以经费支持和修缮帮助。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突出了革命遗址的传承运用。革命遗址保护目的是培根铸魂、传承发展,强调既要注重有形遗产的保护,又要注重无形遗产的传承,大力弘扬革命传统精神。《条例》专章中设八条,分别通过规划引领、对外开放、场馆建设、陈列展览、研究整理、文化宣传、教育培训、红色旅游等方式拓宽传承运用的途径与方式,进一步增强革命遗址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国共产党党史教育、青少年教育的支柱作用。

采写:南都记者 肖阳

通讯员:粤文旅宣 朱志昊 冯桂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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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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