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会议再提建立数据产权制度,专家:或催生数据交易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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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06-24 10:49

大数据行业再迎来一重磅文件。近日,《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意见》)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明确,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获审议通过后,今日大数据概念股集体冲高。有专家分析,上述文件体现了促进数据流通的导向,对产业而言是利好,不仅影响到数据安全等既有产业,还有可能会催生出新的产业,比如围绕数据交易产业链上下游而产生的细分领域公司。

近年多个文件提出建立数据产权制度、规范数据交易市场

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会议指出,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

同时强调,要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和监管规则体系,建设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要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这并非首个提出建立数据产权制度、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的文件。

早在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就已经把数据正式列为新型生产要素,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2021年3月发布的《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今年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其中明确,有序开展数据确权、定价、交易。

近年来多个文件提出建立数据产权制度、规范数据交易市场,这释放了什么信号?

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源认为,《意见》奠定了我国开始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石。

从数据流通实务的角度出发,她认为,《意见》释放的信号是即便现在数据确权比较难,但它将是中国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权属的列示是问题导向,对实际上已经流通和使用的数据起到规范作用,对数据利用行为进行肯定,“整体对于企业的经济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进一步指出,数据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数据产权的本质为任何合法的获取、加工数据的人享有数据使用权,这也就是数据持有权的本质。只要合法地创造了价值,就有对数据的使用权。因此意见体现了按照价值创造配置权利的法理。

“经营权”的提法或促进数据流通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王源注意到,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分类方式是列举式的分类,并非穷尽式的分类——“我觉得这并不是说数据产权只有这三种权利类型。”

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助理、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参与了《意见》起草相关支撑工作。他认为,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有关表述,实际上回应了目前在数据要素流转利用当中,不同角色的参与主体所享有的权益属性,是对于当下数据利用生态的概括和总结。

他表示,其重点是在于为不同的参与主体基于各自的生态地位,赋予不同的权益内容,通过这种方式明确和保障各类主体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其意义是回应了目前数据要素市场生态中的实践现状,期待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励各相关方的参与积极性。

“其实现在许多平台收集数据之后,无论在自用和流通方面,均面临较大合规压力。一方面是因为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要求,另一方面是缺乏激励企业分享核心数据资产的动力,尽管流通共享对行业和整体发展有益。”王源说道。

不过,《意见》中提及的“经营权”政策导向或有助于改变上述情况。她表示,数据领域经营权是一个比较新颖的提法,比持有、占有、使用更进一层,是把数据作为一种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更好的发挥它的商业价值。因此这一提法可以解读为国家促进数据流通的导向,“对产业而言是利好”。

或催生数据交易新产业,但还需更详尽的制度设计

《意见》获审议通过,将对数据产业有哪些影响?

据第一财经报道,《意见》获审议通过后,反映在A股市场上,23日大数据概念股集体冲高,大数据产业ETF(516700.SH)涨近3%。据经济观察网今日上午报道,数据安全板块开盘迅速冲高,熙菱信息涨超5%,卫士通、三维天地、北信源、安恒信息、四维图新等跟涨。

“中国是政策主导性比较强的社会,尤其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数据确权等制度没有建立时,政策信号或政府的实践操作,对企业经营方向和业务模式都有很大影响。”王源表示,《意见》也明确政府发挥“引导调节”作用,制定规则,保护收益,而不是监控或者直接参与数据资源收益分配。

她认为,《意见》获审议通过之后,不仅影响到数据安全等既有产业。还有可能会催生出新的产业,比如围绕数据交易产业链上下游而产生的细分领域公司——数据溯源公司、数据经纪等。

“无论从产权的角度,还是从市场的角度,数据都不太适合传统的交易模式。”高富平认为,《意见》可能会激发社会对数据交易的热情。但是如何依据《意见》的精神构建一个规范、安全、有效的数据交易市场,还有待探索。

“进入流通的数据应当如何把控,怎么审查数据产品的持有者是否合法,数据流通应当转让什么样的权利,如何确保交易过程中保护好各利益相关方包括隐私权的利益,这些都需要有一套复杂的、更为详尽的制度设计。”

吴沈括则认为,《意见》对数据交易的实践带来三大方向引领性影响:一是着眼数据资源流转利用的数据合规解决方案将成为培育壮大数据交易的重要前提条件;二是助力数据流转共享交易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将成为数据应用的机遇发掘、供需匹配和场景落地的核心中枢平台;三是共治型数据交易生态将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关键依托因素,通过明确各方主体的权责实现可持续的数据价值大循环。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

对于政府调节,吴沈括认为,需要注意三个层次的展开:第一,政府调节要注重对于整体的市场环境的维护,特别是在市场的透明性和确定性层面。第二,政府调节要注重激励创新的参与者,让真正的创新主体能够获得更大的激励,提升市场整体活力。第三,政府调节要注意保护数据要素市场中的相对弱势主体,包括消费者、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权利,保障公平性这一价值基准。

采写:南都记者 孙朝 实习生 程雨祺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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