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焦明梁 近日,南都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龙岗区坂田街道一住户因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回家中充电引发火灾,于8月8日被公安机关处十日拘留处罚。
据悉,7月25日7时18分,坂田街道五和社区永甘路某栋一房屋内发生火情,现场一度浓烟滚滚、形势危急。接警后,社区小型站、专职消防队、坂田消防救援中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展开灭火、救援。
经调查,起火原因是住户胡某违规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回家中充电,电池发生故障,短路自燃,并引燃家中洗衣机、空调等。坂田消防救援中队在开展了火情调查、取证等工作后,查封了涉事房间,并将调查情况一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据相关部门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目前,胡某已被公安机关处十日行政拘留处罚。
今年7月1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正式执行,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根据前述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出现以上行为拒不改正的,相关部门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