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宁静日”,不能成为问题企业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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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3-07-14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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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河南商丘将每月1日—20日确立为“企业宁静日”,行政执法机关非因特殊紧急事项,不得进入企业实施各类行政执法活动。“宁静日”以外时间,行政执法机关进入企业执法,一律提前3日向当地优化营商环境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当地政府回应称,针对出现的问题,政策会不断修正完善。

事实上,连日来已经不止商丘一地在推“企业宁静日”,就在一周前,山东临沂亦推出同款举措,明确每月1日至20日,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以及上级部署、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需要即时检查的特殊情形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企业宁静日”在多地推行,都提前设置了一些限制性的例外条款,比如地级市以上部署的专项执法、比如重点领域需要即时检查的情况,以及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等,都排除在了“企业宁静日”限制执法介入的情形之外。这种划出执法时间段并设定“执法勿扰”模式的思路,实践过程或许还会遇到一些困难,比如,有人就提到,12345投诉线索处置与商丘“宁静日”容易产生冲突,当然,对此并非没有解决的办法,前提是各个部门要做好工作协调。

事实上,一项旨在“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执法限制措施,其初衷与市场监管领域已经普遍推开的“双随机、一公开”非常相近。这类举措的关键在于,如何解决在特定时间段内的有效监管问题?由于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同样适用于这种监管方式,那么,基层执法会不会被有限的执法时间段所限,继而导致其无法施展拳脚?

执法监管行为的先期备案,可能也会在客观上弱化监督——不管是20天的“宁静日”,还是剩下的10天,监管执法的事前备案,如何才能确保执法计划不会因此而泄露?

在此之前,佛山首创“人工智能+双随机”监管思路得到国家层面认可,2022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推动“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托大数据联动进行的监管执法,对合规企业“无事不打扰”,同时,对违规企业、风险领域的抽查与监管力度并未放松。

临沂、商丘等地出台“企业宁静日”措施,有必要提醒,这个特定时间段内的执法免检,对于前期监管查出的问题企业是否同样适用?还是说,需要尽快完善相关规范,给予区别化的“宁静日权限”?对于那些多有违规劣迹、屡被投诉的市场主体,恐怕监管不是太多,而是太少,需要相应地提高监管频次,避免一刀切的“企业宁静日”成为违规主体的阶段性避风港。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给市场主体一个稳定的制度预期,这才是“企业宁静”的根本。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通过划定时间段的方式约束执法扰民,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效果,但是,对于执法行为本身的限制和监督,依然需要更为完善的监督环境、司法氛围来实现。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除了要规范日常执法,更表现在市场主体权益受损、遭遇执法袭扰时,可以通过监督程序、纠纷解决途径来维护合法权利,这方面的机制建设显然还有待加强。

编辑:何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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