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业主收取水电周转金近15万元,恩平锦绣香江物业公司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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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5-06-09 11:37

南都讯  信用中国(广东江门)公示,恩平市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业主收取水电周转金被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恩平市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6年至2024年期间,自立“水电周转金”收费项目,以商品房每户200元,别墅每户400元,商铺每户500元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水电周转金,至案发时止,共收取了723户业主水电周转金,违法所得合计149800元。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恩平市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将业主多付的款项149800元退还给业主。截至2025年4月30日,该公司已退款148500元,未退款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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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恩平市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业主收取水电周转金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对恩平市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的规定,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恩平市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其退还多收价款1300元,决定处以罚款81390元。

天眼查显示,恩平市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香江集团成员,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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