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银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近年来,银保监会建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推动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发力、分类施策,合力帮扶困难企业,有序退出“僵尸企业”。总体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运行情况良好,有序缓释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避免了部分企业因资金链突然断裂而倒闭。
为更好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银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总结了前期风险企业债务问题特点及债委会运行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对现有债委会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进一步明确债委会职责定位
在有序缓释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避免部分企业因资金链突然断裂而倒闭的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设立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为确保债权金融机构形成合力,稳妥化解风险,《工作规程》进一步对债委会职责作出明确定位,针对债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3家以上持有债权(含贷款、债券等)、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债权、依法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可以发起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
债委会是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则,依法维护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可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加融资、稳定融资、减少融资、重组等措施。
对于债委会组建的层级,《工作规程》同样做出明确规定,涉及中央企业或者重大复杂的企业集团,可以在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层面组建债委会,其他债务企业可以在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层面组建债委会。
涉及联合授信企业发生债务风险的,牵头银行可推动组建债委会,做好工作衔接。
《工作规程》还规定,债委会组建会议可以由持有较大债权的金融机构发起召开,也可以由债务企业和持有较大债权的金融机构协商后共同发起召开。此外,债委会组建会议应当明确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主席单位原则上由持有债权金额较大且有协调能力和意愿的1—2家金融机构担任,副主席单位可以由持有债权金额较大的金融机构、持有债权金额较小的金融机构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代表共同担任,包括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代表。此外,债权人协议、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等债委会基本事项,《工作规程》均作出原则性规定。
严打金融逃废债行为
如何保证债委会运作规范化运作,约束债委会成员机构不当行为?
针对债委会成员机构的不当行为,《工作规程》支持债委会或者自律组织采取内部通报等自律性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金融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约谈、向债委会成员机构总部通报等方式,督促其规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规程》还明确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要求。支持金融机构联合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对于拒不采取纠正措施的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自律组织可以组织金融机构依法对其采取不予新增融资、视情况压缩存量融资等措施实施惩戒,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与失信惩戒机制作用。
此外,对于扭亏无望、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或有逃废债行为的债务企业,原则上不应当作为金融债务重组对象。
同时,在破产程序中,《工作规程》亦支持债委会积极发挥作用。债委会可以代表成员机构,主动向法院推荐管理人、积极配合制定重整计划及债权受偿方案,做好与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有效衔接。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工作规程》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采写:南都记者 许爽 实习生 温昊
编辑:许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