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提交审议,完善特殊群体申请法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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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03-28 21:38

南都讯 记者王瑜玲 吴璇 3月28日上午,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广州召开。《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提交会议二次审议。

与一审稿相比,修订草案对律师协会职责、依申请的法律援助对象、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法律帮助、特殊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管辖权争议、法律援助案件量过大问题、当事人依法救济、法律援助报告的情形等方面进行了规则的细化、完善和指引。

系广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之一

据了解,该草案是《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次修订,由广东省司法厅起草,属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之一。

2023年11月21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司法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赴珠海市调研,书面征求在粤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联络单位、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同时在广东人大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表决前评估会,对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

2024年3月21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草案明确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情形

根据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七条建议增加督促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内容,细化律师协会职责。

为完善依申请的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明确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二十四条的规定,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建议增加一款,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修订草案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办案机关、监管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为规范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法律帮助内容,依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建议增加相关法律帮助的具体内容。

建议增加高龄失能老年人就近申请法援内容

修订草案参考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00号)和《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第二十条中建议增加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就近申请法律援助等内容,方便特殊群体申请法律援助。

为快速便捷处理管辖权争议,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建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由共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此外,考虑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集中管辖等因素,可能导致部分地方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压力过大,为解决部分地方法律援助案件量过大问题,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建议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案件量过大、超过其办理能力的,可以报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内容。

考虑到行为保全的情形较为紧急,为更好保护当事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建议增加需要立即申请行为保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内容。

为指引当事人依法救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修订草案第四十条建议增加一款,对申请人、受援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作出规定。

为完善法律援助报告的情形,修订草案第五十条建议增加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重大疑义,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案件等需要报告的内容。

编辑:王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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