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实施将有更明确指引。据司法部消息,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实施条例》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政府不得阻碍外商投资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南都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统一规定。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细化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制定上述《实施条例》。
促进外商投资是外商投资法的主旨之一,《实施条例》对此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为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实施条例》规定,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在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方面,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实施条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此外,《实施条例》还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港澳投资可参照执行条例
南都记者了解到,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实行审批、备案,是“外资三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确定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之一。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时,“外资三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的制度将不再实行。
上述负责人称,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备案管理是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所作的重大改革,将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为外商投资营造更便利的环境。
此外,《实施条例》明确了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任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