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银行保险违法行为,却怕石沉大海?1月14日,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书面调查意见。
据悉,《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举报要求、管辖、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举报处理程序、举报人的义务等内容。
其中,《办法》对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机制。
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签字(盖章)的,为实名举报。对于实名举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需按《办法》要求,履行相关告知程序。
而对于匿名举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举报内容及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况依法进行处理,不受本办法规定的期限限制,也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告知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也明确了举报的受理条件:
1、举报事项属于本机构的监管职责范围;
2、有明确的被举报人;
3、有银行保险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2、已经受理的举报,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
3、已经办结的举报,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
4、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的;
5、反映的被举报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已由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或已由本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举报以外的途径发现并依法处理的;
6、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
7、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此外,《办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和《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如果原中国银监会、原中国保监会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怎么处理?银保监会表示,应以本《办法》为准。
采写:南都记者 吴梦姗
编辑:田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