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肆虐之际,南都记者注意到,近期,除武汉等地区的企业外,北上广等多地的企业也开始要求,春节后,湖北尤其武汉籍员工推迟上班或“自行隔离观察”。那么,这期间员工的福利待遇怎么算?
可以预见的是,待春节过后,流动大军将再返职场,当职场遇到新型冠状病毒,劳动者权益怎么保障?
实际上,这一问题早在2002年-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就曾出现,当时许多劳动者投诉,企业停工后,自己只能拿最低工资,或者只拿几百元的生活津贴。
那么当前,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在春节过后自行隔离观察或延迟返工,福利待遇怎么算?
现行有效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工资的计发时段,如月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其中,哪些属于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非劳动者原因”?实践中,业界将其归纳为以下两类情形,一类是企业原因,如经营困难、场所装修改建等,还有一类是外部原因,如极端天气、地震海啸以及非典等重大疫情。
显而易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就属于外部原因,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因疫情原因要求员工自行隔离或延迟返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一个月)内,都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明确,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当前疫情期间,劳动者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后,工资待遇怎么规定?
南都记者注意到,非典疫情期间曾出台了相关办法,或可以作为一个参考。
2003年5月1日,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提出,参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且各单位不得因非典患病原因在隔离治疗、留验、观察过程中和结束后解聘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
上述文件所涉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据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1日消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据介绍,明确重大疫情期间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发放,对稳定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的情绪,共同预防病毒传染非常重要。目前,南都记者还未注意到有相关部门针对此次疫情中的工资福利问题印发相关文件。
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三部委发文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工资怎么规定?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按照上述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采写:南都记者 胡明山 发自北京
编辑:尤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