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临近结尾,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将迎来春运返程潮的挑战。继国务院1月26日决定延长今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初九)之后,上海、浙江、广东等十余省份又密集发布通知,除湖北省均要求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
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在2月3日至7日(8、9日为周六日)这5天内到单位上班、在家办公、在家休息,三种情形如何计算工资待遇,是企业和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目前,上海已明确这5日为休息日,上班应当发两倍工资;广东明确这5日为工作日,员工正常上岗,企业照发工资;不过,其他省份还未明确这几天的法律性质和工资支付标准。
有律师向南都记者表示,2月3日至7日宜被定义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所形成的“停工日”,其劳动法的属性仍然是工作日而不宜认定为休息日。简单说,就是这几天正常上岗或在家办公,都应按正常上班来发工资。
南方多省市延迟复工时间
为防控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国务院办公厅1月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批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周日),2月3日(周一)起正常上班。
不过在疫情加剧的背景下,1月27日(初四)以来,全国十余省市密集发布延迟复工的通知,包括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云南、江苏、江西、湖北、山东、安徽、河北等,其中多为南方省份。
南都记者注意到,多数省份延迟复工的通知要求,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在此次延迟复工的范围之内,而省(市)内其他各类企业则不早于2月9日24时即正于十六前复工。
这其中,湖北省复工时间最晚。1月29日,湖北省省长王晓东在湖北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经省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全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3日24时(正月二十),较其他省份晚4天。
工资怎么发?上海两倍广东照发
延迟复工这几天,如果企业要求职工来单位上班或在家办公,工资怎么算?
按照多数省份的决定,2月3日到2月9日这几天不得复工。其中的8-9日为周六日,如果要求上班,要么补休,要么发两倍工资的加班费。
而难点在于,2月3日至7日这5天是工作日还是休息日?怎么明确将直接关系到工资发放、年休假安排等问题。按照《劳动法》,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两倍的工资报酬。
1月28日,上海市人社局副局长费予清说,延迟复工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按此说法,在家上班也属于加班。费予清说,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如果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与上海不同的是,广东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近日称,2月3日至9日为广东省企业停工期,若企业不停工,在工作日(即3日至7日)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同样视为正常劳动时间,正常上岗,照发工资。也就是说,企业要求职工这5天上班,要么选择补休,要么额外支付双倍加班费。
不过,南都记者注意到,其他省份还没有作出类似的表态,仅有类似“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简单表述。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就此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其他省份如何表态,还有待未来几日的通知。
/业内观点/
A、2月3至7日宜定义为“停工日”,加班应照发工资
虽然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明确表态,但在法学和实务层面的相关讨论颇多。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桂彬向南都记者介绍,2月3日至7日原本为工作日,本次多省市发布延迟复工通知,禁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前复工,职工实际上处于休息的状态。但从劳动法角度,由于休息日涉及工资支付、加班认定等工作,不宜将这几天认定为休息日,否则会带来许多实务问题。而且,地方政府通常无权从劳动法角度来定义休息日,是否为休息日,通常由全国人大、国务院来规定。
洪桂彬认为,2月3日至7日宜被定义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所形成的“停工日”,其劳动法的属性仍然是工作日。也就是说,在延迟复工的省份,这几天涉及国计民生与疫情防控的企业,以及个别确实需要提前复工、复产的企业,需要给员工照常发工资。
洪桂彬认为,如果定义为工作日(但禁止人员聚集式复工),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安排年休假、提前调休、在家办公等措施,薪资支付则按常态进行处理,而定义为休息日则不行,用人单位不得用年假抵充休息日。
延迟复工期间,大多数职工不用上班,工资还要发吗?
按照上海市人社局的说法,这几天为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据了解,按照规定休息日不需要发工资。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开畅律师认为,实践中,如果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在2月份只需要按照实际工作天数和休假天数来支付工资,“企业负担这几天社保、公积金待遇,劳动者不领取工资”。
然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例如此次疫情)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多为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据此,如果因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员工在家休息的,应该按照以上规定,在一个月薪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按各省市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生活费(多为最低工资或一定比例的最低工资)。
不过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各省延迟复工期间,无论是上班还是不上班,企业都应当发放工资,行业之间、企业内部之间,上班的和不上班的公平问题如何解决?
洪桂彬认为,上海方案是休息发工资,不休息则按加班处理,解决了公平问题,但和劳动法的逻辑不符。其他地方的方案,可能是上班不上班都发工资,这符合劳动法的逻辑,但导致上班者和不上班者利益无法平衡。
他认为,一个解决方案是停工期间按无薪事假处理,上班则发放工资,不上班则不发工资或者事后补班,“但这种方案容易引起民众的反感,一般地方政府不愿意这样理解”。
疫情肆虐下的延迟复工,一些企业势必难以承受人力成本,生产经营都将面临困难。那么当下,如何保护好企业、员工双方的利益,“共克时艰”?
洪桂彬认为,政府应当平衡疫情防控、企业发展、员工利益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保证防疫措施到位(除特定企业外,不安排人员聚集式办公)的情况下,应当尊重企业在常态下的用工自主权,包括安排年假、在家办公等。
他指出,除上海以外的其他省份,在延迟复工通知的表述中未明确延期复工的性质,建议将其视为在遵守防疫措施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包括与员工协商一致作事假处理、安排年休假、安排在家办公等。
周开畅也认为,延迟复工期间,无论是休息,抑或在家值班、工作后予以补休,还是安排年假,均不违反“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的疫情防控的要求。“既然如此,在操作上,我们也呼吁有关部门或机构应该留给市场主体更多的自主空间,以平衡疫情防控、个人安全和企业发展的关系。”他说。
采写:南都记者 胡明山 发自北京
编辑: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