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救助管理机构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期限可放宽到14天,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延长救助期限。
据悉,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按规定,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要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指南》要求,在接待求助者时,要对所有入站、在站人员进行身体检视和登记工作,“凡进站必须测量体温、佩戴口罩,未经身体检视一律不许入站”。
如有求助人员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接受体温测量,拒绝回答救助管理机构有关疫区接触史询问,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不予救助,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
对于户籍地或住所地在疫区,因流出地或流入地政府封闭场所而无法返乡,且自身无力解决食宿的求助人员,经主管民政部门批准,救助管理机构可根据救助能力,“适当放宽救助范围,提供饭菜和住宿等基本服务”。
《指南》要求加强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告知、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减少其暴露感染和感染后传染他人风险;对不愿进站接受救助的、自身有固定住处的,有关部门要做好跟踪劝导救助工作。
对于因疫情防控滞留外地等原因暂时不能返家的困难群众,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施救能力不足的,当地民政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开设庇护场所、建立临时救助点等方法予以妥善安置。
采写:南都记者 胡明山 实习生 陈莉红
编辑:史明磊